“取经”新加坡保障房建设:管理办法须进一步细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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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经”新加坡保障房建设:管理办法须进一步细化(3)

五、对我国城市保障房建设的启发

新加坡组屋建设是全球解决居民住房保障最成功的一个制度,其中有很多东西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一是城市发展要有长远规划,不折腾。城市区域功能一旦确定,就长期不改变,避免一个城市的大折腾,也避免城市随领导人更换而变的情况,可以避免GDP增加财富不增加的情况,让百姓生活安定。

二是城市规划要给未来留下发展空间,保留至少40%的土地区域不开发;已经开发的区域,也要留有未来调整和发展的空间。目前,国内拆迁之所以引起很多矛盾和冲突,与规划功能定位随意变更和缺乏发展空间关系密切。

三是拆迁要以民为本。要先安置,后拆迁,安置不能离原来的居住地太远,应该基本就在附近。对拆迁的价格补偿,一定要到位,按照市场价格甚至略高于市场价格合理补偿。

四是管理和控制好城市住房价格上涨。1992年-2012年,新加坡住房价格上涨变化不大,大体上涨不超过3倍,最近三年价格上涨36%。由于房价上涨很低,居民物价上涨水平有限,饮食业价格上涨也没有超过3倍。同期,北京的房价上涨至少15倍以上,最近的十年上涨4倍以上。

房价过度上涨带来各种成本上升,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安定。控制房价上涨的重要措施首先在于控制土地,防止土地圈地。我国可以学习新加坡,把非住宅用地期限从50年-70年改为25年+25年。

另外,就是制定完善的保障房购买政策,防止住房投机。

五是做好保障房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房建设是我国城镇化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是在目前城市居住人口远远大于户籍人口的情况下,如何解决好保障房的建设事关城镇化的进程和前景。

笔者认为,新加坡住房制度给了我们很多启示:

1.对保障房建设根据收入水平进行分类管理

保障房建设应根据当地和家庭收入水平进行分类建设。大体可以分为租赁房和限价商品房两类,以限价商品房为主,租赁的廉租房和公租房为辅。租赁房只给那些没有能力进行20年-30年分期付款的家庭、个人使用,限价商品房只允许中低收入家庭尤其是低收入家庭购买,且必须分期付款。中高以上的收入家庭必须从市场购买住房或租赁住房。

廉租和公租房屋应以小型一间-二间为主,单房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45平方米,卧室之外不设客厅,厨房和厕所相对宽敞。两间(一居一厅)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50平方米,居住条件与城市其他住宅基本相同。

限价商品房可以是一居-三居,配置一厅。政府建设的限价或低价商品房,房间可以是三间-四间(二居-三居一厅),面积可以在60平方米-110平方米。

为防止投机,各种保障房的产权归政府所有,不得进行市场化。交易权和使用权可以归个人、家庭。

2.明确享受保障房的人群和资格

目前保障房的建设和使用,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我们认为需要明确享受条件。组建了核心家庭的人或单身在35岁以上才能购买限价商品房、租赁保障房。在本城市工作三年以上、有三年以上纳税和社会保障缴纳记录的非户籍居民,也可参与保障房的购买和租赁。

享受保障房待遇的家庭成员或个人没有任何本地和外地资产,其家庭资产和收入情况有明确的可核实性。对所有这些,每个城市实行统一标准和认证程序、认证内容和项目。

本地就读大学生、政府和企业等设立办事处不得购买保障房,外地机构、企业、居民在本市投资性购买住房,限定在城市郊区附近的特殊区域。这样,可以防止投机资金抬高房屋价格。

保障房必须住满五年后才可以出售,房价上涨部分政府获益60%,其余给个人和家庭,个人可以申请购买更大的限价商品房。

一个家庭或个人只能享有一套保障房,一生只能两次享受保障房待遇。享受保障房的人要承诺不虚假,若虚假,接收惩罚。

3.政府要制定保障房管理办法,各地制定实施细则

办法要规定定价原则,价格应以居民家庭年收入水平的4倍-6倍为依据确定,或以当地可承受的价格水平为标准。要制定购买资格和条件,核查办法和途径,规定出售、转售、转租的约束条件。要求各地建立起保障房的网络管理体系,对房源地点、面积、建造和使用年限、价格、住户基本情况等进行登记,并规定其维修和管理资金的来源、主体和时限。

保障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不足的,可以出租,限价适用房只能部分出租,不得单独出租,否则,政府完全收回。

保障房的建设可以由政府出资进行,也可以由企业进行。企业建设保障房的土地由政府按照特殊价格给予,土地不拍卖。土地以当地附近的平均价格确定。

保障房的建设可以是集中地区,这主要是对特定的低收入家庭或群体,但必须建设完备的配套设施,如教育、医疗、商业等。也可以在开发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限价商品房,否则,开发商不能在这里进行开发。

为保障房的未来改造和发展,保障房的建设密度要留有空间,并且给予翻新的空地,不影响人们居住。原则上,保障房区域内不得设置停车设施。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战略咨询部副主任,本文是作者2012年8月26日至9月8日在新加坡培训学习的考察报告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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