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新媒体作用透视

群体性事件中的新媒体作用透视

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兴起的新媒体,为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提供了新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手段,客观上“倒逼”社会管理部门更新相关工作思路,尤其是创新维稳政策。近年来,在处理基层发生的很多群体性事件中,这些都有所体现。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中的新媒体作用,总结新媒体环境下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后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基层社会的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都是由利益失衡引发的。最常见的直接诱因便是征地和占地。而现有的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使得民众不得不采取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例如,2011年下半年,广东发生的“乌坎事件”,最初就是由村干部瞒着村民转卖土地,侵害村民利益而引发的[1]。村民逐级上访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却没有得到政府的及时回应,导致冲突的规模不断扩大。

在我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工、青、妇联等群众团体,都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机构;投票、选举、结社、集会、请愿、示威、信访等,都是合法的利益表达方式。

尽管如此,对于底层民众和弱势群体来说,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仍然不够通畅。例如,设立信访制度,是为了加强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纠正官僚主义作风,保障公民能够行使建议、批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基本权利。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和质量,也确实被当做衡量地方政府解决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考核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时常视上访者为“刁民”,对群众来信不屑一顾,认为他们找麻烦,甚至抵制和打压信访群众,千方百计地消除他们带给当地的“不良影响”。又如,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利益表达工具——(传统)新闻媒体,由于受到政治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制约,也越来越难以监督公共权力和表达底层民众、弱势群体的利益。

理论研究证明,利益表达顺畅,社会管理者就能够及时获取信息,权威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利益表达不畅,社会管理者就不能及时调整利益关系,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由于社会生活不断变化,既有的利益平衡会被打破,属于正常现象。问题是,如果缺乏合法、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社会管理者便无法及时保护和弥补受损阶层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于是,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非制度化、甚至是非法的利益表达行为。来自个体行动方面,有“自杀抗议”、“报复犯罪”等方式;来自集体行动方面,有“散步”、“静坐”、“越级上访”、“暴力抗法”等方式,即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近一个时期以来,很多群体性事件是基层党委、政府、自治组织等损害了民众利益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表达利益的、现行制度化的机制和渠道很难正常发挥作用,迫使群众不得不采取集体行动,以求解决落到自身的社会不公问题。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我们必须认识到,群众的诉求不过是为了解决自身面临的现实利益问题,表明基层民众切实提高权利意识,表明他们相信党和政府能够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新媒体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使用难度的降低,它越来越成为民众表达利益的新渠道和进行利益博弈的新平台。

传统媒体时代的社会管理者,只要控制了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就等于控制住了信息发布权和舆论主导权。无论是由政府直接设置信息流通的“把关人”,还是由媒体人根据社会价值取向自觉把关,一般来说,来自各方面的信息都要经过筛选,才可以进入传播渠道。

以互联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打破了信息传播的传统格局。它具有超时空、超文本、开放性、互动性、多终端连接的特点。在新媒体时代,信息源不是单个主体所能控制的。低准入、平等交流、深入互动,使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进入传播世界,通过个人通信工具随时随地地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掌握的各种信息。

目前,我国还没有开放推特(Tiwitter)、脸书(Facebook)等国外已经广泛使用的社交媒体。但微博的使用,已经改变了社会传播格局。在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中,这种突破性的信息传播,功效尤为明显。2010年9月,江西宜黄发生强拆自焚事件。在其后续发展中,记者以微博形式“现场直播”事件。许多网民通过新媒体了解到此事,便直接打电话给当地政府,把线上行动变成线下活动,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2011年,“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仅4分钟,就有乘客通过微博发出信息。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微博成为民众了解事故现场的主要信息渠道。新媒体使得“把关人”失去了存在的技术基础、受众基础,其作用被极大地弱化。信息传播、舆论发酵变得难以控制和不可引导。

新媒体出现伊始,其潜在的民众利益聚合能力和社会情绪动员能力就受到广泛关注。近几年,“快闪”活动风靡全球,表明原本分散的、素不相识的人们,在共同诉求的推动下,凭借着新媒体的联系,就可以在特定时间突聚在某个场所行事,甚至转化为群体活动。即使原本不关心集体行动的民众,由于“信息瀑布”的影响,也会参与到活动中来。2011年8月,在大连的反PX游行事件中,市民通过QQ群、微博、人人网、豆瓣、本地网站、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传播和动员,信息覆盖全部本地网民。在“乌坎事件”中,社交网站、微博等新媒体都得到充分运用。“乌坎事件”的早期组织者就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互通声音,匿名组织集体行动的。这个情况表明,使用新媒体进行社会动员,不仅轻而易举,而且低成本、易隐蔽和高效率。

在传统媒体之外,新媒体的发展也为公民利益的表达搭建了便捷、直接、充分的新平台。在“乌坎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为了防止自己的行动主旨被外媒歪曲、夸大,村民们不断通过微博向外界强调自己只是要求解决土地问题,请求政府和媒体不要曲解他们的行动,同时表达他们相信各级领导能够处理好此事的信念。这样,就为省工作组重新定性事件为“村内利益纠纷”留下了空间[4]。

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得新媒体具有大量生产、复制和大面积传播信息的巨大优势。不仅如此,新媒体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某类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形成普遍而强大的信息声势。在新媒体的舆论环境下,网民言论也达到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任何国内外重大事件,均能够很快形成网上舆论,达到任何的机构和公众人物都无法忽视的地步。2012年7月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苏启东事件,都是因为群众担心引进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引起的。网民在现场直接将事件信息连同图片发到微博上去,得到迅速而广泛的传播。这两起事件都以地方政府宣布停止项目建设而告终。受损害的利益群体成功表达利益、迫使决策改变的情况,提高了人们通过新媒体参与社会管理的信心,使得人们运用新媒体进行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进入良性循环。

近两年来,新媒体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成果有目共睹。然而,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体制不成熟、政府的和民众的媒体素养都有待提高,以及新媒体自身的缺点,导致特定条件下使用新媒体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其一,放大社会阴暗面。我国发展现阶段的某些社会矛盾,如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环境保护、公权力腐败等问题十分突出。新媒体披露这些信息,往往不加过滤、甚至有意无意地渲染放大,造成过激言论和错误观点“满网飞”。片面、过度地宣传社会阴暗面,只能错误地引导民众的思想情绪,加深低落、埋怨、激愤的社会群体心理,为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多发,酝酿和积累不良氛围。

其二,助长极端情绪。新媒体传播的海量信息决定了信息发布者使用客观、理性、谨慎的言辞,难以获得人们的注意。只有使用激烈的言辞、夸张的描述和极端的判断,才能被关注、被转发而受到瞩目。这是新媒体的价值病态。尤其是微博只能发送140字的限制,挤压理性表达的空间而加剧言论的极端化,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强化恶俗社会情绪的蔓延。

其三,影响社会稳定。新媒体缺乏信息传播“把关人”。蛊惑人心的谣言和不实信息,容易激化处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个体的偏激言论,通过新媒体迅速播散,可能演化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局部问题放大为全局问题,一般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都会扩展事件规模、加剧矛盾冲突,带来危害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

尽管如此,新媒体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克服新媒体的缺陷,关键是改造现实社会。对于社会群体之间消除误解、增进了解与信任、达成理性共识,新媒体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新媒体领域经过良性发展,必将成为中国社会最完善的“公共领域”。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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