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度
所谓进度,是指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采取什么方法推进的问题。不可否认,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存在官员贪腐的问题,而且在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时都面临严重的贪腐局势。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时,香港贪腐成风,特别在警务人员中,受贿成风,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的现象比比皆是。曾有一个名叫韩德(Ernest Hunt) 的警司,因贪污入狱时承认,在他近20年的警察生涯中积累了500万港币的财产,他坦言“贪污在香港警察队伍中是一种生活方式,就像晚上睡觉、白天起床刷牙一样自然。”迫于民众的压力,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过《香港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廉政公署正式成立,先后颁布了3个特别法例:《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也规定了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官员要申报财产,当时很多人反对,包括整个香港的警察,因为他们贪污腐败的比例最大,反对声也很大。对此,香港采取了特赦的方法,即对过去的贪污腐败既往不咎,但是,从此后开始必须公开申报。
当年香港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思考,就是通过化解一些尖锐矛盾,尽量避免阻力,来换取进步和发展。现在,我们国内已有学者提出,在我国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应该有一个三年过渡期。也有人提出,“新官新办法,老官老办法”,即新提拔、新当选的官员先公布财产,还当原来职务的,暂时就不要公布,这也是主张有一个缓冲期。可以说,政治改革,既要积极突破,也要渐进稳妥。要积极突破,就是要建立新制度,推出新举措;要渐进稳妥,就要在策略上可以有一些回旋的余地。所谓改革要走渐进之路,就是寻求阻力最小的路线。阻力太大,强制推行下去,就会造成比较大的混乱,欲速而不达,反而于事无补,难有突破。为了破除官员的心理抵触并避免社会动荡,我们在推进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的进度上,采取一些妥协的办法,能够寻找到一个阻力最小的、得到渐进的推进方式,就有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实。
五、效度
所谓效度,是指关于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能否取得成效的问题。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建立和推行后,一定会发挥巨大的作用,取得好的成效。一是大大挤压了腐败的空间,过去没有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贪官受贿的金钱可以在银行里随便存,房产也可以随便置,有了这个制度后,就不可能那么自由自在了,会处处受到约束;二是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贪官也可能照样收受财物,并采取其他的藏匿手段,但他总是提心吊胆的,稍不小心,就有败露的风险;三是强化了人们的监督意识并提供了有效的监督途径,有了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人们就可以睁大眼睛,盯住官员的财产不放。
另外,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出台后估计立即有两种情况发生,一是那些贪官根据宽大政策,主动地交出自己贪占的财物,或是进行一些必要的转移、消化掉“赃款赃物”、直至能够“安全”为止,现在据说一些贪官正在悄悄地抛售房产便是如此;二是那些贪官可能遁逃、“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自动离开公务员队伍,或者干脆逃到国外。
需要强调的是,对建立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后取得的成效,也不要有过高的预期,好像只要出台这么一个制度,便可以包治贪腐百病。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是消除腐败的有力武器,但不是只靠这么一个制度就行了。例如,贪官照样可以大肆收受贿赂的珠宝、金钱等,但他不放在银行里了,直接藏匿在家里,或者像海盗那样藏匿在悬崖洞穴这样秘密的地方等等,对此,我们又不能毫无理由的去抄他的家,或天天对他进行跟踪、侦察。所以,出现这样秘密藏宝的情况,我们确实还没有什么好办法。其实,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由于腐败主要涉及权钱交易,从根本上说,最关键的还在于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权力暗箱操作、权力不受监督的问题,也就是使权力难以腐败的问题。这个根本的问题不解决,腐败还不可能消除。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真正挖掉权钱交易的腐败根源。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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