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发事件伤病人方面情况。因救治费用不足,部分经济困难患者选择放弃治疗,导致可挽救的生命丧失。一些患者只能进行选择性治疗,影响疾病控制,扩大事态发展。而得不到及时救治的常是贫困的基层群众,特别是流动民工。他们虽参加了新农合,但在异地他乡受到突发事件伤害,不能报销新农合治疗费用,这使他们很无奈。对一些公共卫生事件疾病,按规定乡镇卫生院不能收治,必须转到定点医院救治。但由于转院太急,转院手续不够完备,报销新农合常遇障碍。新农合在规定用药范围内的政策报销比例虽高,但实际报销比例则较低,在二、三级医院的报销只达30-50%,面对突发事件的特殊伤害的特殊救治,实际报销比例更低。一些家庭群体发病,家庭经济不能抵御疾病的打击,无法支付救治费用。这样,病人就医的思想负担和经济负担就很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常有发生。个别医院还出现因人而异的救治,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有一些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失踪,病人死亡后家属消失,治疗效果良好但害怕巨额医疗费的病人突然蒸发等欠费,加重了医院的透支。又如,某市传染病定点收治三乙医院(标准床位674床),2010年仅手足口病一项的收治病人数达4174例,防控救治处理完这一突发事件的全部成本就达2800万元多。仅病人欠费这一项达23.2327万元。全年的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数件不等,一年的透支可想而知。
4.应急救治费用追加困难。在实际工作中,突发事件财政预备费主要用于突发事件的报告、疫情的监测、信息发布及一些社会工作。救治医院得到这笔经费的很少或得不到。不可能收回的透支对效益欠佳的医院是一笔沉重的负担。这样,救治病人越多,透支越大,负担越重。突发事件救治过后,医院向政府申请财政支持也难有下文,有时还被误认为是“态度”问题。这种状况在全国有普遍性,存在于一些经济发达与不发达的省区。
在全国各地政府对突发事件救治经费支持的力度不一。一些省区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制明确把突发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纳入报销范围,并规定了报销比例。一些地方还设立突发事件救治专项资金。据初步了解,这些费用在广东、新疆等地均有财政全额负责。这样,应急救治费用得到保证。
三、应对突发事件应做到以人为本
突发事件的伤病员本身就是突发事件的受害者,而目前救治经费常是医院垫支多,患者个人支出多,财政支持少。这不大合理。在动物疫情防控中,所有经费均由财政负责。而人得了病,尤其因突发事件个体本身受到了伤害,却不能享用或全部享用财政支持,这就不能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国家有保障公民基本生命权的责任,保证突发事件的救治费用,本身就是人民政府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四、完善应急救治体系建设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应急救治费用的保障问题。身为医疗救治单位,面对公共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必须义不容辞地救死扶伤。但让医院负担这笔巨额费用也尽不合理,医院有医院的难处。2003年05月14日,国家卫生部负责人就“有效对应突发事件的保证问题”答《人民日报》记者:“立即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积极开展救治”。我们认为,这笔救治经费应由财政支出,且这笔钱对财政来说并不算大。有了财政保障,将直接推进对应急救治体系建设。这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问题,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问题。
我们建议:应急救治体系所产生费用的出处应由国家以某种形式得以固定,规定地方政府在类似《突发事件应对实施意见》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表述:对有责任单位的,政府应该落实责任单位对突发事件救治费用负责;对有责任单位没有赔偿能力的,政府应认真核实,多渠道保证突发事件救治费用或由财政负责;对无责任单位的,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体伤害,政府应该对应急救治体系所产生费用负全责,与上年度突发事件救治的实际发生费用相符,并切实做出财政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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