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规政策体系
1.较完善的棕地管理法规体系
法规与政策体系是棕地重建的重要保障。西方各国对棕地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美国还针对棕地重建问题专门立法,如1976年颁布的《资源保护和恢复法》、1980年颁布的《全面环境责任与赔偿法》、1986年的《超级基金增补和授权法》以及2002年的《小企业责任减免与棕色地带复兴法》等。
与美国相比,欧洲各国都没有棕地重建的专门法规,但是相关法律中都涉及棕地,多数已经建立了一套法律法规体系。荷兰、德国和丹麦是欧盟国家最先拥有受污染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国家,荷兰涉及棕地的法律有1985年的《城市和乡村复兴法》、1987年的《土壤保护法》(1994年扩展了土壤清理一节)、《住宅法》、《空间规划法》和《环境保护法》,荷兰的法律基础充分,但还需要在资金方面完善。德国涉及棕地的法律有1999年生效的《联邦土壤保持法》、《区域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前者制定了全国通用的风险评估和清理标准对污染土地进行治理的法律规定,并为清理计划和治理合同提出了一些指导原则,后两者涉及到地表开挖和限制新地开发等方面的规定,并对土壤处理问题提供了基本指南。丹麦2000年生效的《土壤污染法》为被污染用地的利用建立了法律基础,该法强调了市政当局对投资和修复被污染土地的作用,并期望能够进一步增加棕地修复的可能性。
2.不同类型土壤污染物的控制标准
棕地相当部分来自原有的工矿业用地,存在污染或潜在污染。我国1995年颁布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仅从保护生态和农业安全的角度对土壤质量进行划分。欧美许多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制定了各自的土壤质量标准,或基于生态毒性数据资料,或基于水质标准或污泥标准,或基于特殊地区的风险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德国广泛使用的The-eikmnna-klkoe体系,给出11种重金属和3种有机物质的数值;The Berlin List给出了11种金属、芳香族和非芳香族有机化合物以及3种无机物质的限制值和修复标准。在英国,ICRCL考虑了10种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植物正常生长产生危害的金属,建立了背景值,低于这个标准的土壤将会被认为是没有受到污染的土壤。
另外,由于各个行业和部门对土地的质量和性质要求不同,因此对土壤质量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方法、指标有很大差异,一些国家已经根据不同用地类型制定了不同的土壤评价标准,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在其制定的《维多利亚环境指南文件》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于清洁填埋物的土壤、低水平污染土壤以及重污染土壤等3类标准。
3.适当的棕地风险评估等级划分
面对棕地数量众多而棕地修复资金有限的实际情况,如何分配资金是个重要课题。为此,美国首先提出了污染土地危险等级评估体系与国家优先名单的观念与制度。在以人体健康、环境安全为前提之下,经过对被污染土地的调查与评估,将基金分配给污染最严重的棕地,可以有效地利用基金。许多国家也参照美国的做法,如加拿大CCME建立了国家分级系统,评估棕地对人体健康与环境有无立即或潜在负面冲击的可能性,对棕地进行分级,确定采取修复的优先次序。奥地利UBA的土地评估将棕地分为4个等级,经过全面风险评估的土地将有机会申请公共修复基金。丹麦环保署每年都会根据各郡提出的优先名单,制定修复行动的国家优先名单。比利时瓦隆的公共组织(SPAQUE)负责开垦被污染土地,主要任务是对以前的废弃地进行评估、优先配给和修复。SPAQUE现在正负责17个“优先地”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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