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近些年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法规不相符的问题。以下是笔者调查后所做的一些思考。
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因此,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农民私下进行的,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是图简单,或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由于大多数流转行为都是在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似乎理所应当。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优先权。有的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而不经《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法定程序。有的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少数农户在民间借贷中,因无法偿还清到期债务,而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给别人以还债。还有极少数农户,贪图一时的享受,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作价出卖给别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承包人永久(在承包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使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有的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比如收取高额的“补偿费”,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建房等。这一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高额的“补偿费”由承包方独享,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建房者,拿出高额的费用取得农村宅基地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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