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住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牛鼻子”(2)

牵住出租车行业改革的“牛鼻子”(2)

摘要:●“份子钱”过高是所有问题之症结,唯有牵住这个“牛鼻子”,才能比较彻底地进行出租车行业改革,进而解决其他派生问题,使出租车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还要指出的是,解决拒载、绕路等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就必须选择将经营权直接无偿给予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在主体管制模式下,不仅形成了事实上的 “政企不分”关系,而且严重扭曲了经济关系,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可能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许可自我增值,即如果一项许可制度在其建立之时,没有采取措施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那么,原有的许可规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负面的问题越积越多,并继而引发新的、更多的许可规制。其次,由于特许经营权利润丰厚,引致各类市场主体,甚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都打算进入,但许可有限,又是通过非公开竞争的方式审批,于是导致各种寻租行为,阻碍公民通过生产性的活动创造财富。再次,由于存在数量管制,经营主体的经营权又无期限限制(北京市这次将特许经营权从无限期改变为有限期6年),使已审批的许可与社会需求脱节,同时,被许可人形成近乎排他性垄断,进而造成管制失效,无法产生良好的管制秩序。援引业内专家的话,主体管制模式最终是“亏了国家,富了公司,坑了乘客,苦了司机”。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经营出租车。据建设部和公安部1997年联合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获得出租车经营权。根据这一文件,以及各大城市的实际需要,如为了解决公共交通不发达带来的“出行难”,又如为了解决下岗工人的再就业,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一些大城市增加的出租车,有部分经营权直接给到了个人。当然,当时的操作方式需要改进。此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种说法是,为了解决出租车拒载、绕路,以及车辆保养和清洁等问题,需要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整体管控,开始实行公司化经营,一方面将承包给个人的出租车全部划归到各出租车公司之下,另一方面,出租车特许经营权无偿、无期限地给到公司。现在几乎所有的大

城市,实际上都是限制个体出租车发展的。正是从那时开始,出租车司机的收入不断地相对减少,有关出租车行业垄断、暴利、剥削等质疑愈发强烈。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施数量许可管制的常用办法,是政府公开和直接拍卖特许权。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实施特许。由于没有引入公开竞争的方式,主体管制模式无论与市场原则,还是与法理原则,都是格格不入的。因此,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的出租车车辆管制模式。我们的基本主张是,向个人和公司公开拍卖出租车营运证,在此基础上,引入多种经营模式,可采取公司制、个体工商户和社会企业等多种形式,并由这些组织和司机们自发建立地域性的行业组织,让它们在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毋庸讳言,基于这一方向和格局的改革,会遇到严峻的利益冲突,以及制度性、技术性的障碍。但是,如果这一方向和格局是对的,我们就必须达成改革共识,触及既得利益,坚持务期必成。

还要指出的是,解决拒载、绕路等出租车行业的问题,就必须选择将经营权直接无偿给予公司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经验表明,拒载严重的主要原因是出租车供不应求,次要的原因是拥堵,杜绝绕路、车辆清洁等问题在规范监管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到的。所以,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由,实行目前的公车公营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当然,我们也并不主张,一个城市的出租车经营权全部拍卖给个人,进而全部实行私车私营模式,而是逐步放开对个人的出租车营运证拍卖,引入多种经营模式,让它们之间形成竞争,进而给司机们以选择权。这样,即便是收“份子钱”的公司经营模式,也将更加合理、更加透明。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执行院长)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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