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克利:财产公示可以缓行(2)

冯克利:财产公示可以缓行(2)

  对于过去的贪官利用体制弊端积累下的不义之财,当然也不能听之任之。比较合理的办法是,现阶段对遗留的腐败问题继续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凡是过去的腐败官员,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只要是被媒体和网络曝光的,受到举报的,通过组织渠道发现的,都要做到有罪必罚。同时逐步建立起相对独立的司法体制,让组织和纪检部门逐渐淡出,将这些案子交由检察院和法院独立查办,防止两种恶果,一是官员为求自保营造关系网,从腐败中又衍生出新的腐败,把腐败案件变成“窝案”、“串案”,使反腐败工作变得更为困难;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后果,是让人们对反腐败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若要扭转这种局面,只有增强人们对司法体制的信任,让人看到腐败存量不断减少,公平正义的制度存量不断扩大的前景。  

这就是我为何主张“财产公示,应当缓行”的理由。现在对于反腐败制度应当如何建立,有不少人在出谋划策,比如将人大现在对财政和税收的监督权改为控制权,通过政府收支的法治化,使政府开支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扩大新闻和民间舆论监督的空间,逐步推动地方的民主治理水平,以及我前面已经提到的司法独立,当然,李克强总理不久提出的通过简政放权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我相信,只要不是以清算腐败官员为目标,而是致力于通过制度建设逐步减少腐败存量,形成有效的反腐败体制,那么只要真正能够落实这些措施,对于克服腐败顽疾来说,都是比财产公示更为有效的办法。  

(冯克利,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本文系作者在2013年4月26日上海华东政法大学“中华学人讲座”第304讲的讲稿。)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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