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莫要“雷声大雨点小”

政府信息公开 莫要“雷声大雨点小”

出于对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公平性、合理性的质疑,律师吴飞向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提出了公开基金相关信息的申请,不料,国家邮政局却以一纸“不属于我局的公开范围”的复函,对申请不予答复(6月6日《中国青年报》消息)。

政务公开

虽然在专家看来,国家邮政局的答复不无道理,但置身于基金管理当中的国家邮政局全然摆脱自己的告知义务,多少有些违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政伦理。其实,在笔者看来,吴飞的经历只是众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一个缩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雷声大雨点小”成为政府对待信息公开态度的客观写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现实中发生错位,变成了“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而本来应该由政府主导的信息公开,却变成了由公民申请、依复议、诉讼来推动的一项制度。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曾指出:“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是法治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法定要求。”而透视我们政府信息公开难的现状,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公权力过于恣意,并且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而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具体所导致的说辞空间更是让政府公开难上加难;而相比之下,公民的基本权利却不是那么充分地被享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限制过多,公益诉讼无法可依,复议过程颇似“老子审儿子”……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需要,为制约政府公权力提供了法规依据,但随着信息公开实践而暴露出来的愈演愈烈的公开难问题,则是暗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约束、限制公权力的乏力与无奈。

此次事件中,《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身已饱受争议,更有专家提出了向快递企业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涉嫌重复征税的质疑。在这种复杂的利益纷争之下,如果适时适度地公开信息,非但能够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基本需要,更是有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再者也是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执政理念。然而,国家邮政局却一股脑地将吴飞的申请完全拒之门外。

其实,信息公开未必能够达成意见共识,但却能为达成共识创造基础条件。在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尊重不同个体,营造多元化的氛围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命题。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管理有着新的期待,自然对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有着更为全面广泛的需求。在这种条件之下,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不仅展现了一个政府亲民的姿态,更是折射了中国发展的新内涵。

如今,我们站在了打造“平安中国”的新起点之上,建设服务型的政府,为公众提供更为丰富的公共产品已然成为本届人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而政府信息作为公共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成为亟待加强的部分。

面对新的形势,政府务必要迈出信息公开掷地有声的步伐,作别“雷声大雨点小”的过去,让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愿这一日早日到来!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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