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防治腐败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我国防治腐败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十八大报告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站在历史的高度和对未来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视和反思防治腐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失误,扎实查找防治腐败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在源头防腐反腐和对腐败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反腐要求的问题,认真对待和研究防治腐败工作中亟待解决的若干问题。

一、“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底气不足

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是源头防腐反腐工作的关键之一,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但是,一些领域、地区、部门、单位乃至党小组的“一把手”,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谨小慎微,谈党风廉政建设声音大、具体工作腿脚软,既不标清正己、发挥反腐倡廉的示范作用,又不履行和承担管理责任。碰到问题不解决,遇到矛盾绕着走,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该抓的不抓、该管的不管,“第一责任人”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台上反腐倡廉,台下贪污腐败”的“第一责任人”也屡见不鲜。“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底气不足,直接导致源头防腐反腐功能削弱,并在源头为腐败的滋生蔓延提供了生存环境。大量事实证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的风气如何,是否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是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关系重大。

二、党内开展自我批评难

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在一些领域、地区和部门的党的组织中形同“水中月”,甚至遭到抵触和遗弃。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对领导干部开展批评,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谈缺点错误避重就轻,说问题轻描淡写,敷衍了事。大量贪腐案件表明,一些贪腐官员的劣迹早已显现,但在党的民主生活会上却是一团和气。缺少了被批评、自我批评,失去了检讨与自省,致使问题人员得不到及时的批评与揭露,隐形贪腐人员更没有得到足够的警示和有效遏制。湖南省纪委书记黄建国曾说过,“民主生活会的功能客观地说是在退化和弱化。批评上级官位难保,批评同级关系难搞,批评自己尽放空炮,批评下级选票减少,这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是个别现象。”

三、监督制度缺少执行力

我国一贯坚持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近十年来,反腐法规密集出台。截至2012年7月,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制定的涉及反腐倡廉的重要法律法规制度616项,各省(区、市)制定的涉及反腐倡廉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规定1538件。我国颁布的反腐败法规和制度之多,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比,其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廉政要求,几近无懈可击,没有遗漏。但在现实中,反腐倡廉制度的权威性却遭受到严峻的挑战,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更是大打折扣。反腐研究专家林喆教授在谈到廉政建设时说,“‘两公’现象未能被遏止,‘回避’制度未能被认真执行。”

党建专家黄苇町在分析党员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时,指出:“这项制度已实施多年,但从执行效果看,也许是执行情况最糟的制度之一。有人对组织掌握的就报告,认为别人还不知道的就不报告;有人看别人报告就报告,别人不报告自己就不报告;还有的干脆置若罔闻,导致这项规定在不少地方形同虚设。”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落马后曾说:“制度总的来说是好的,关键是落实。制度不落实,就成了挂在墙上的月亮。”事实证明,再好的制度如果得不到严格执行,就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力和作用!制度执行力,是检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标准。制度执行不彻底,就丧失了制度的权威性、威慑力和约束力!

另一方面,一些现行的制度、法规等还都停留在政策层面,其中许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些防腐反腐制度的局限性日渐显露。这是因为,“一、缺少程序性:现有的制度大多是应急性、阶段性的,是对‘行为’提出的规范要求,缺乏落实制度规定的程序性规定和措施,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很难起到制约规范的作用;二、缺少惩戒性:在制度设计时,过多地考虑‘自律’,偏重于引导,往往使用‘严禁’、‘禁止’、‘不准’等原则性语言,缺少与其配套的落实执行制度和惩戒制度,缺乏约束力;三、执行失之于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及时帮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我们虽然陆续查处了一些大案要案,但我们也要反思,为什么腐败会屡次发生?根本原因还在于制度,有些制度并未有效约束和制约领导的权力,有些制度是摆在纸面上的,没有具体的落实”。

四、监督乏力

监督,是源头防腐反腐的利器之一。但,现实中,监督乏力已成不争的事实、有目共睹。对党员干部监督乏力,既有党内监督制度及其执行的问题,也有外部监督体系的主体缺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监督难,谁监督,不敢监督,已经成为防腐反腐的软肋和致命伤。

一些地方、领域、部门或监督缺失、或没有监督、或无法监督乃至被监督者破坏监督和不接受监督,致使监督和相关的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以致出现“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尴尬局面。湖南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在狱中说:“纪检部门的监督对同级领导干部基本上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委组织部门考察干部的时候也是流于形式,局限于交流意见。监督太重要了,同级纪检监督不到位,干部一旦处于没人管的状态或缺少监督就会蜕变。”事实证明,监督不给力和监督不“落地”,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机会、空间。

五、监管缺位

对领导干部的监管既是防腐反腐的核心又是防腐反腐的薄弱环节。大量案件表明,一些监管部门暴露出在防腐反腐工作中的无所作为,对问题官员的监管更是疲软、缺位。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总经理王贤泸,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多次收受贿赂,一直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南昌县委原书记汤成奇 从1991年到2009年,走过19年贪腐之路;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自省委组织部副部长上任开始卖官,潜伏10余年;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落马时,贪腐时间已长达20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在长达15年的贪腐路上举报不断,但仕途并未受到丝毫影响。此类案例不胜枚举。《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指出,“近十年落马省部级官员中八成涉腐后仍获晋升,平均案发在9年以上。”

贪腐官员潜伏期的形成和存在,充分印证了监管缺位和监管责任的丧失,这不仅表明职能部门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缺失,而且还意味着职能部门内腐败机制的形成。对领导干部的监管缺位,不仅导致贪腐官员长期逃脱惩罚、刺激更多贪腐行为出现,而且还使一大批因为“小病”未得到及时“医治”且又大有可为的领导干部坠入深渊。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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