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的破题之举:“跨文化协同”治理腐败(2)

中国发展的破题之举:“跨文化协同”治理腐败(2)

从1977年美国出台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发端,1989年创建了影响日盛的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1997年在经合组织召开的反腐大会上29个国家签署了反对海外贿赂的共同协议,如今已有38个国家制定了类似的法律;2011年英国通过了一项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类似的法律——《英国贿赂法案》,该法律不仅针对本国政府官员,也适用于非政府官员和国际商业贿赂;当年5月中国宣布向外国官员行贿为非法,2012年2月俄罗斯签署经合组织反腐协议等等[2]。审视现实,新时期世界已经到达全球反腐的重要拐点,全球正编织起一张跨文化协同的反腐法网。

实践证明,腐败治理的有效实施必须具备一个必要前提,即要在广大范围内形成目标一致的文化共识,只有这样,才能强力挤压腐败的生存空间,使之处处难以容身、时时受到惩治。腐败治理的“跨文化协同”将更加有利于凝聚基于共同价值取向的腐败治理共识,使腐败治理具有更加广泛、更加强大的文化支持和环境支持,使腐败行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始终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有鉴于此,新时期中国的腐败治理工程需要确立和强化“跨文化协同”的科学理念,既需要立足国情党情积极探索富有自身特色的可行路径,也离不开世界各国的密切配合与大力支持。惟有基于这种共识,才能开拓视野、延伸手臂,充分实现和利用各国丰富资源的“攻石之效”,促进中国腐败治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在互鉴的“跨文化协同”中完善腐败治理制度

中国自古倡导“和实生物,同则不继”,这一思想启示我们在腐败治理中需要尊重差异、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协同进步。人类制度文明的建设源远流长,世界各国在腐败治理实践中探索形成了许多可资借鉴的制度成果。通过与世界先进制度成果的比对,同时观照中国腐败治理进展,我们一方面要增强制度自觉和制度自信,即充分认识到中国“腐败治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3]的客观现实和可喜成就;另一方面,还应清醒地意识到,目前,中国腐败治理法制尚不够健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无法可依、权大于法等现象。

邓小平早就指出:“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4]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5]。为了取得制度反腐建设的新成就,中国在依靠自我力量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还需要在互鉴的“跨文化协同”中汲取营养、挖掘资源,从而进一步完善腐败治理制度建设。

(一)在“跨文化协同”中拓宽腐败治理的制度视野

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模式是完美和不出问题的,各国的腐败治理制度也是如此。立足于国情、党情,中国腐败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我们在强化制度成果自觉自信的同时,还需坚持包容互鉴精神,拓宽制度视野,注重从世界各国汲取制度文明的丰富营养。不少发达国家在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与制度,在预防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理应成为中国腐败治理工作的必要借鉴和重要参考。比如韩国的金融实名制、美国的财产申报制、瑞典的监察专员制等都对中国的腐败治理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在“跨文化协同”中完善腐败治理的制度体系

在与世界各国的互动借鉴中,我们客观地认识到,中国现阶段腐败治理的法规制度尚不够健全,还客观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制度困境和制度缺失现象,往往导致一些腐败分子得以在法律的漏洞和边缘领域恣意横行。因此,在腐败行为不断衍生变化且日益呈现国际化特征的新情势下,中国需要突破封闭僵化的桎梏,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以“海纳百川”的胸襟博采诸国之长,进一步完善中国腐败治理制度体系。

为了不断地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提升水平,中国需要在与世界各国的“跨文化协同”中着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当前,中国在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腐败治理制度中,需要合理借鉴世界各国的制度文明成果,结合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建设、反腐实践等特点,尽快启动《反腐败法》和一系列专项腐败治理法的制定工作。

(三)在“跨文化协同”中加快腐败治理的制度步伐

世界各国腐败治理实践的一项成功经验证明,将各项腐败治理政策转变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定性准确与处理结果的公正,而且能使腐败治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全体公民的理智认同,进而激发起全体公民对腐败治理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与基础上,腐败治理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反腐制度和反腐行动的深入、持久、有效的开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6]借鉴别国的有效经验,中国需加快研究,推进将党的腐败治理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步伐,这既是因为中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同时,也能将党治理腐败的宗旨、信念、价值在法律中体现出来。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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