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3)

舆论监督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径(3)

加强对舆论监督实践和理论的研究,使舆论监督逐渐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新闻媒体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新闻纪律的前提下,有自主采访报道的权利,记者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和采访活动应当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及其某些工作人员对舆论监督理解不够、重视不够、支持不够、配合不够,不仅不能为记者的采访活动提供方便,而且经常“无正当理由”拒绝记者采访,有的还滥用行政权力压制批评、干涉舆论监督,有的为了逃避舆论监督而限制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在本地正常发行、出售或播放。 

当前舆论监督遇到的另一个难题是因监督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明显增多。而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侵权诉讼的过程中,所依据和引用的法律条款主要是《民法通则》、《刑法》及相关的诉讼法。这些法律属于适用范围广泛的“普通法”,由于不是“专门法”,难以兼顾新闻舆论监督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新闻舆论监督诉讼案件时,就有可能发生一些不尽合理的现象。因此,迫切需要研究新闻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问题。要逐步完善对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保护舆论监督的有关规定,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制定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若干准则或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决定。中央有关部门对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这就是新闻宣传战线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行为准则”。为了确保舆论监督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也应制定关于支持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应该同新闻单位的自律性准则同时公布,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其次,要制定《新闻舆论监督条例》。这个《条例》应该包含以下内容: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和重点,以及与舆论监督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新闻单位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舆论监督侵权纠纷的仲裁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31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有不少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的规定,比如“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些内容也应吸收到《新闻舆论监督条例》之中。

最后,在条件基本成熟时,着手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当前,在一些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对舆论监督已经有了一些具体规定,这是立法实践的有益探索。比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就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6条司法解释、49条行政法规、180条部门规章涉及舆论监督的内容。《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都对舆论监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支持和保障舆论监督方面的明显进步。只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同新闻媒体一道,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精神,舆论监督工作就能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作者:新华通讯社总编辑)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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