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户退出种植环节
土地流转后的规模经营呈现“非粮化”,主要原因是种粮效益远远低于经济作物的效益。邓大才认为农地流转的根本动因在于土地产出收益[3]296,同样大户经营也服从于土地产出收益原则,小农经营面临的种粮低效问题并未因规模经营而得以改善,主粮种植的低收效结构仍是大户经营必须正视的前提。市场规律的决定使得大户要么采取“非粮化”策略,要么退出低效的种植环节。黄村的大户经营面临同样的困境,大户种植主粮的利润空间较低,其生产方式并不比小农经营更为先进。当前小农经营也早已实现了生物化学和机械化手段,相比之下大户经营需要支出地租、雇佣工资及风险基金等额外成本;而从产量和价格来讲,也并不比小农更具优势。黄村种植大户在“收入—成本”核算后,种植环节亩均收入只达到200--300元/年,这显然不能满足大户的投资预期;频发发生旱涝灾害、农资涨价会使得大户的盈利空间会更小,因此种植环节效益过低使得大户逐渐开始寻求改变,“非粮化”是策略之一,第二是退出种植环节。
种植环节的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是种植者普遍面临的风险结构。大户能退出种植环节并离风险,是通过产业链转换而形成对种植环节的控制,进入收益率较高的加工与销售环节,占据优势产业链。黄村的种植大户均是城镇工商业资本,依赖其种业公司、销售网络来控制上下游产业链,既能获得较高附加值,也能转嫁风险。黄村的种植大户退出种植却未退出村庄,正是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专门的加工、营销企业,扩展了并占据了更具效益的产业环节,这种意义上讲,这些大户目前已不是“种植大户”,而成为市场意义上的“龙头企业”。
(三)土地分级承包
种植大户的退出,通过土地分级承包来减少规模。侯安杰的经营模式也采取了“甩手承包”的方式,“大包头”转给“小包头”,侯还要从中赚取额外红利[3]251。“甩手承包”在黄村表现为分级承包,土地流转过程中大部分土地首先流转给作为中介和担保的徐书记,因此实际的流转大户为徐岩书记。而徐书记并未自己经营,而是作为中介,将土地分包给李余、许开、齐泰等大户,他们是承包大户,也曾是种植大户。而目前李余、齐泰及李良都已经开始逐渐将土地再次分包给其他人,实际的种植者目前已有十几人,他们既不是流转大户,也不是承包大户,而是分级承包的最末端,是真正的种植者。
黄村村民将土地承包给村书记徐岩,徐岩将土地转包给李余、齐泰等种植大户。种植大户李余承包了2000亩地,在承包之初就将其中1100亩转手承包了出去,其中张奉承包400亩、贾甬与雷元共包500亩,徐介承包200亩。这几家二级承包户种植良种一年之后,并没有好的收入,次年又开始再次转包,其中徐奉将手中的340亩承包给周挥140亩、欧韦200亩,其余60亩自己经营;贾甬雷元也将手中180亩转包给黄村村民徐力。目前,作为大户的李余承包的土地经历了三级承包。而另一大户齐泰也将手中400多亩分包给马民200亩、王虎200亩,黄村被称为“种粮大户”的李余与齐泰均成了土地出租者。土地分级承包之后,目前的经营者大多维持在不足200亩的规模,依靠不断完善的生产服务体系,该规模暂时得到了稳定,但地权结构却发生了本质性转变。
短短三年,黄村的大户已经普遍开始将土地出手,层级分包源于种植环节的低利润,大户作为种植者并不划算,因此急于将耕地再次发包。新接手的种植者一般都不会具有太大规模,他们中除部分改换为中药材、花木和果树经营外,其他还在从事良种种植,收获的良种出售给李余和齐泰的种业公司。末级承包者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种植者和粮农,他们承包了约近200亩的耕地,采取家庭经营 。
三、大户经营的未预后果
土地流转与扶植大户政策取向虽以提高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为主要目的,但政策实践产生了未预结局(unintended consequence),在社会行动理论中,“未预结局”通常指某一干预所导致的后果属于行动者没有预想到的、有时甚至构成与行动初衷背道而驰的结果。大规模土地流转形成的经营大户出现“非粮化”“离农化”和分级承包现象,违背了政策初衷,成为威胁国家粮食安全的严重问题。
(一)小农经营的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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