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视角下的农业经营问题(4)

粮食安全视角下的农业经营问题(4)

规模化同时意味着去小农化经营,而媒体与政策宣传的规模化消解着小农经营的合理性。有研究表明,水稻的规模效应不能明显提高产量, 大规模的种植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较高产量, 然而小规模种植户采取精耕细作的生产方法同样可以带来水稻的高产[7],以规模经营来排斥小农经营未必是有利的选择[8]。黄村的种植大户同样也并不能带来产量的明显增长,但却在三个方向上排斥着小农经营。首先是由规模经营改变了生产服务体系,农机、农技等服务排斥了交易成本过高的分散小农经营,村民即使愿意种地,联合机械也不会为几亩地开到村庄来,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小农经营边缘化。其次,规模化带动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地租拉动下多数小农更愿流转给外来大户,少量农户无法通过合作来提供公共物品。再次,规模流转阻断了村民自发的适度规模流转,外来大户较高的地租使得本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中农失去了生存空间。

(二)土地食利者阶层的出现

大户退出种植环节并将土地分级承包,这就造成了承包经营权的多层流转,农村出现了混乱的地权结构。多级分包使得村级组织、村民、流转大户和种植者四方信息极其混乱,作为所有权维护者的村级组织已经摸不清楚具体是谁在种地。土地承包的复杂关系影响到种植者的稳定预期,作为最末端承包者的他们,并不清楚可以有多长承包期;作为土地流转方的农户,则更易受到地租拖欠问题,因为土地的多层发包,地租支付必须是层层上交,最后由村级组织发到农户手中,其中某一环节的迟滞,就会带来农户的利益受损。

更为重要的是,多次承包出现了土地食利者阶层,该阶层借助其在经营权流转中的发包地位而索取地租剩余。如湖北大冶大户侯安杰在经营中,采取三七分成制,将种植任务发包给种田能手,秋后产量核算后侯占七成;其次是将土地转包给其他农户时,在地租之外增加了30元提成。黄村的多层流转也可能出现此种情况,通过对下级承包者的提成和剩余索取来获得额外的红利,这种土地食利者阶层对农业生产并无贡献。从机制上分析,这种多级分包产生了食利的空间,且一旦出现食利者,村级组织仅能约束流转大户,而无法影响次级分包者,食利者一旦出现就很难约束。

(三)国家支农资源的目标偏离

为了提高种粮积极性与稳定性,国家已出台大量的优惠政策来扶持种粮大户。安徽省在2008年由财政安排26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选择了15户种粮大户进行支持,试图培育更多种粮大户[9]。然而黄村的规模经营给我们的启示是,分级承包后流转大户未必是承包大户,承包大户未必是种粮大户,作为最底层的承包者是真正的粮农,却从未得到种粮补贴,国家支农资源被严重浪费。黄村真正的“大户”是发包土地的徐书记,国家的大户补贴并没有落实到种植者头上,而是被流转者徐书记获得。

黄村在层级分包后形成了中等规模经营,中等规模经营者才是真正的粮农,而这些真正的粮农承担者国家粮食安全的实际职责,却无法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国家扶持大户的政策被流转大户所获得,粮食综合补贴由农户获得,中等规模经营的粮农没有获得培育和扶持。从国家粮食安全大计考虑,提倡粮农安全才能真正保证粮食安全,我们需要警惕土地大规模流转,不能将粮食安全寄托在流转大户身上,而是要引导、培育和扶持适度规模经营的粮农,保障他们的安全,对他们进行扶持和补贴,有了一定数量、稳定的适度规模经营的粮农,才可言国家的粮食安全。

四、寻找粮农:谁在种粮?

土地流转与去小农化经营造成了多元化的种粮主体,这对国家惠农政策提出了新挑战,粮食种植出现了较多新现象,如老人农业、“新中农”经营、大户群体、“农民农”等现象直接扭转了小农经营的单一面貌。前文揭示了“种粮大户”退出主粮种植的逻辑,笔者试图说明,依靠大户来维持粮食安全的策略需谨慎推行。而围绕粮食安全问题而来模式经营及政策取向,则而需要进一步讨论,核心问题是粮食安全依靠谁?国家在政策制定上必须考察粮农群体的具体形态。笔者所在的研究团队一直关注农村经营形态,多年来在全国多地农村开展驻村调查,从主粮种植模式及群体来看,大致存在这样几种模式: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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