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箭干部”背后的“黑箱”治理

“火箭干部”背后的“黑箱”治理

核心提示:那些醉心于各种“运作”、热衷于编织关系之网的人士应当明白,在关系之网之上,尚有牢不可破的法律之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青年才俊也概莫能外。

“火箭提拔”问题何在?

从新闻报道来看,“火箭提拔”之所以引起公众质疑,除了当事人的履历存在“硬伤”等原因之外,还有三个直接原因:

一是提拔过程不透明、信息不公开。从公开资料来看,“火箭提拔”行为往往由组织部门自行操作,暗中推进,搞成既成事实,百姓最终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另外,当地组织部门往往巧立名目,以“干部年轻化”、“异地任用”等名义,试图为“火箭提拔”披上合法外衣。

二是违反了关于任职年限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于干部的任职年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等等。如果这些年限规定得不到认真执行,极易给百姓造成当事人“火箭蹿升”的不良印象。例如,在湘潭县副县长徐韬事件中,社会质疑的焦点之一就是徐何以在一年半时间就完成了从正科到副处的晋升,期间还能够“分身有术”,同时在湘潭大学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事发后湘潭大学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了退学处理。)

三是被“火箭提拔”的当事人背后往往有身为领导干部的亲属。百姓反映强烈的一些“火箭提拔”案例,背后多半有“高人”在精心规划和运作,而且这些“高人”往往就是当事人的亲属甚至直系亲属。这就产生了另外一个疑问:这些操作究竟如何规避了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

坦白地说,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太过宽松,缺乏约束力。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只要亲属在不同部门工作,即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所以,现有的回避制度对于“火箭提拔”的限制作用十分有限。

在某些“火箭提拔”案例中,当事人不是迂回规避任职回避制度,而是直接违反这些制度。以扬州的“火箭神女”袁慧中案例为例。《江苏省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作安排回避制度。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正副职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然而据相关的新闻报道,2009年袁被选调在扬州市任职时,其父亲就时任扬州市委常委,违反了上述的回避制度。“火箭提拔”现象表明,我国现有的任职回避制度,无论是规定本身的严密性还是其实际的落实执行,都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

责任编辑:于川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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