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

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

三、建立土地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拆除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乡镇、开发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乡镇、开发区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度内出现3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行政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出现4例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行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出现5例以上(含5例)的,或者单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0亩以上(含10亩)或者占用基本农田5亩(含5亩)以上的,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一年度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处理。

3、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村(社区、街道居委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负有巡查、报告、制止以及协助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一年度内出现1例未发现、未制止、未报告,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村主要负责人、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诫勉谈话,解聘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出现2例以上(含2例)的,给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停职处理。

2、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给予所属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行政记过处分。

3、对纵容群众阻挠执法、干扰查处的,给予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停职,建议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开发区管委)包村干部停职处理。

(三)在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对不能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而予以审批(核准、备案)的;

2、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续或相关证明的建设项目,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

3、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

4、对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效证明,而受理供电、供水、通讯设施和信贷的,或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的;

5、已经办理工商、文化、卫生、环保、安监、消防等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自收到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或县有关部门注销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予注销而未予注销,以及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证、换证等而继续办理的;

6、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受理、批准其新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申请而受理、批准的;

7、对需要依法拆除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由所在地乡镇(开发区管委)或县有关部门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停止其供电、供水,相关部门自接到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停电、停水的。

(四)县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对一年内发生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应制止而未制止、应受理而未受理、应拆除而未拆除、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按如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出现2例以下(含2例)的,给予基层管理机构负责人诫勉谈话、负有管理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

2、出现3例以上5例以下(含3例和5例)的,给予负有管理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部门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

3、出现6例以上(含6例)的,给予负有管理职责的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分管负责人撤职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降级处分。

四、建立经济奖惩机制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土地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县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兑现奖惩。

(一)一年内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乡镇(开发区管委),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下年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建设用地置换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二)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资金从该乡镇(开发区管委)财政专户中扣除:

1、个人非法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按非法占用耕地面积30元/m2扣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违法建设的,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50元/m2扣款;

2、单位非法占地的,耕地按非法占地面积0.4万元/亩扣款(不足1亩按1亩计算,下同),非耕地按0.2万元/亩扣款;

3、乡镇(开发区管委)、村非法买卖土地的,按非法所得的2倍扣款。

五、建立督促检查机制

加强对土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土地管理督察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开发区管委)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另行发文),督察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情况,并对干部的违规违纪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县政府组织国土、监察、审计、住建、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各乡镇(管委)、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乡镇(管委)土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年终检查考评,作为奖励和问责的依据。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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