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政策原则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我们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基本的政治制度。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不是哪都可以建立,什么叫聚居,不是人口多、少叫聚居,是长期在这居住,人口数量达到一定的比例就建立民族聚集,就设立一个自治机关:政府和人大。
所以比如说自治县的县长、自治州的州长、自治区的主席都是要由这个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代表大里面主任会的副主任里面要有民族的公民,党委、政协就不是自治机关,所以就不用这个民族的人员担任,政府和人大这个里面是必须的,尤其是政府的一把手必须由民族的公民担任,他这个自治是区域自治。经过六十多年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不断发展完善,现在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内蒙是最早的,1947年就建立了,新中国还没有成立就搞自治区了,后来新疆、广西、宁夏、西藏搞了五个自治区,还有三十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我们还有1100多个民族乡,民族乡我们把他叫做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很多方面都是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来,他本身不是民族自治地方。因为有很多比如说权利,立法权,他很难完整去享受,所以是重要的补充。但是我们的民族自治地方是155个,还有1100多个民族乡是重要的补充,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的政策。
第四个原则是民族的共同繁荣,我们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坚持各民族的繁荣发展是我们民族政策的一个根本立场。你让大家都发展起来,大家能够共享繁荣,你这个如果是空的,团结就不可能有保证,大家都想生活好,都想发展好,这个是大家最基本的追求,只有让大家共享发展成果,团结才有保证。总的来说落后的地方是比较多,所以国家有很多的特殊的扶持政策,西部大开发,尽管他讲的是西部地区的大开发,当时搞这个政策的时候就讲的是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因为西北地区多数也是少数民族地区,搞了十多年以后现在成效很大,我们对人口比较少的民族有特殊的扶持政策,十多年以来推出了较少民族发展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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