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11)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11)

五、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的意义

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中,不置可否、旁观及默认是一类,与本文开始提到的遵从或对抗颇为有别。本文一再提到这类法律态度甚为普遍,而经卡夫卡的“法制文学”更凸现出来,引人注目。那么,其对法律活动意味着什么,应怎样看待?

《审判》交待了一个重要背景:“K生活在一个有正式宪法的国家中,人人太平无事,一切法律都有效力”。 [87]而《审判》中关于法律活动颇有序的具体文本证据另有:看管K的两个看守因向K索要衣物,被认为违反规定,受到检察官的处罚; [88]即使常被评论者诟病的司法程序拖沓,《审判》也交待了“法律规定”理由。 [89]《关于法律的问题》亦提到,“如果我们假设法院办事草率不公,那么我们根本就活不下去”。 [90]卡夫卡的深层意蕴在于提示一个洞见:多数普通人的不置可否、旁观、沉默,或许恰为法律秩序得以运行、社会秩序得以保障的一个有益条件。

对此可作三点分析。

第一,多数普通人持不置可否、旁观、沉默的态度时,或许有利于法律活动的有效展开。《审判》开篇提到,一个早晨不知何故K被逮捕了,且故事结尾,K被处死并无理由交待。 [91]此似乎预示冤案。但卡夫卡的故事叙述使旁人处于根本不知实情的位置,无法判断K究竟如何作为了,及在K身上所发生的一切“诉讼故事”是对是错。显然,不知实情,亦无法把握法律活动的行业性质,且不能证明旁观视野中的证据见解和法律意见是正确的,质疑甚至干预已展开的法律活动便有问题,并易妨碍法律活动的有效进行。遵从亦有问题,因为,遵从的前提依然是已知,如不知道实际对错便有助纣为虐的可能,进而从另一角度损害法律活动。 [92]而现实状况,的确普遍是旁人不知实情。

第二,多数普通人不置可否、旁观、沉默,且行动不违反法律规定,某种角度看,与法律秩序便是互补的,对社会秩序亦极可能不存在负面影响。在此,因为法律并不意在处理社会所有方面的关系事务(如怎样恋爱、如何交友、怎样娱乐、如何互助,怎样饮食、如何健身,法律即无意处理),没能力也无物质基础,同时并无必要处理,设计之初即意在调整某些关系事务(当然是重要的关系事务)。此外,其亦希望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如行政、经济、道德、政治的,同样发挥某些作用,彼此协作,这种作用发挥和彼此协作对社会更有益(即便崇尚“法治社会”的概念,认定法律的控制或法治应为根本或基础)。故不置可否、旁观、沉默的态度,是对法律秩序和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较特殊但又普遍的主观维护。卡夫卡深入描绘法律的“秘密”、行业性质,同时展现故事中人际关系及社会秩序的有条不紊,使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相得益彰,显然,这将多数人普通人不置可否、旁观、沉默的态度和现实社会平稳状态的内在逻辑联系,以读者难以质疑又需深思的方式,揭示出来。多数普通人旁观式的法律态度的确是消极的,但又“积极”。

第三,不置可否、旁观、沉默越多,霍姆斯式“坏人”利用法律的可能性越少(当然,遵从或质疑不意味着此可能性越多)。霍姆斯曾断定,期待社会中道德式的守法自觉有些幼稚,倒是坏人利用法律常见。其意在强调,从坏人的角度理解法律更真实,因为人总是利己的。 [93]以霍姆斯思路论,社会中经济理性化的选择常使卷入法律活动中的个人变得尝试“利用”,而非“虔诚”。霍姆斯的判断残酷,但不乏些许“诚恳”。当然能发现,法律规定有时赋予人们选择的权利,如选择诉讼管辖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此似乎暗示法律并不拒绝霍姆斯式的“被利用”,但法律初衷,必定不希望成为被“坏人”利用的工具(即使此“坏人”应定义为经济理性化的主体),相反,最期待被“虔诚”的对待。如此,多数普通人旁观式的态度,实与法律初衷存在微妙的些许默契,如果我们一般相信,“虔诚”常为困难的。其实,卡夫卡的文学人物中,不乏“利用”者,其亦偏贬义地予以塑造,略加“讽喻”。 [94]卡夫卡暗示了一个结构期待:对社会秩序而言,旁观者应多于利用者。

本文关键词: 刘星 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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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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