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参见贺大绥、丁世洁主编:《文学鉴赏论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54~257页。
[73]卡夫卡攻读学位时学习的法律主要是德国法律。其时,众所周知,德国法律因潘德克顿学派努力已日渐学术化。这种法律因其学术化,随法学职业发达,随法学职业必然要不断批评法律实践以证明法学职业存在的正当性,法律本身发展得越来越专业、神秘,为少数人所知。
[74]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74页。
[75]参见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319页。
[76]同上,第27页。
[77]同上,第155页。
[78]同上,第150~156页。
[79]同上,第221页。
[80]同上,第215页。
[81]同上,第225页。
[82]同上,第210、 297页。
[83]参见[法]阿尔贝·加缪:“弗兰兹·卡夫卡作品中的希望与荒诞(1942)”,刘半九译,载前注 [19],叶廷芳编书,第103~104页;前注 [19],[美]奥斯丁·沃伦文。
[84]参见刘运好:《文学鉴赏与批评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86、94、100~106页。
[85]吴俊忠:《文学鉴赏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60页。
[86]参见前注 [9],[奥]欧根·埃利希书,第38页。
[87]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7页。
[88]同上,第116页。
[89]如同上,第42页。另通过神甫叙述,此为法律规定,即“判决是不会那么突然而来的,诉讼程序只是逐渐向着判决进行”。同上,第297页。
[90]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88页。
[91]参见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3、 321页。
[92]至于法律活动中的法律人依据法律提出要求“配合”,属于另外问题,此时即使可能错误,普通人亦难拒绝、旁观,毕竟即使可能错误、造成错案,法律活动常需要继续,直到证明为错,此为法律活动的一个制度成本。
[93]参见Oliver W. Holmes, The Path of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 10, 1897,pp. 459~461。
[94]例子参见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225页。
[95]参见前注 [8] , Roger Cotterrell书,第182、 191~194页;更细致的分析,参见Gilliam K. Hadfield,The Price of Law: How the Market for Lawyers Distorts the Justice System, Michigan Law Review, vol.98,2000, pp. 953~1006。
[96]参见[法]米涅:《法国革命史(从1789年到1814年)》,北京编译社译,郑福熙校,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19页。
[97]参见[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318页。今天我国现实中,恰能看到当法律活动令人失望时普通人如何另作选择,如选择行政化的途径解决问题,或如上访式的社会化方法解决问题。
[98]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12页。
[99]截至目前,国外从文学角度和法律角度研究卡夫卡作品的学术文献极为丰富。参见前注 [27],Patrick J. Glen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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