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分析问题,如此理解卡夫卡式的“法制文学”,特别是其中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或许让热情的现代法治话语论颇感失望。现代法治话语,甚希望全民参与法律制度建设,昌明法治意识及权利观念,设想通过权力相互制约及权利制约权力,以实现公民社会平稳或社会整体变革的方案。此话语的逻辑显然不认同不置可否、旁观、默认的普通人法律态度。当出现K这样的诉讼活动,及《寓言》中乡下人面对法院大门,或其他法律纠纷和现象时,在现代法治话语的逻辑中,“正确答案”是应积极观察、讨论、评价,以从法律人活动中受到教育或监督、纠正其活动的失误。
本文不认为现代法治话语属于纯粹的“乌托邦”。作为行业,首先作为法律人的一项事业,提出法治建设的理想以推进社会治理,或带动社会实现整体转型,对每个人及其权利均直接或间接有益,对社会公权力运作的制约意义同样正面,其理由众所周知,无需重复,尤其当如今社会已进人理性需求、程序期待颇旺盛的时代。但亦如众所周知,无需重复,对现代法治建设的理想和实施已多有争论,当有人支持时,亦有人指出了许多需正视的问题与纠结,如语境条件的限制、法律职业利益的变相扩张,其理由同样重要。
而争论中,现代法治话语不断讲述“普通人应遵从法律人”的故事,异议论不断念诵“法律人需被质疑或反抗”的图说,惟独“怎样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的问题被遗忘了。本文想指出,卡夫卡的“法制文学”,其实从另一角度拓展了上述争论的逻辑空间,更准确说,辟出了颇冷静又现实、且为人易忽略的他者思路。其对法律“秘密”和行业性质的深刻描绘,将旁观式普通人法律态度,特别是其与法律活动、社会秩序的互补关系,通过细致缜密的文学策略展现出来,使人们再次重回现实的社会场景,以思考上述争论中的理论盲点:怎样看待普通人的“旁观式”法律态度。
如推进思考,针对“怎样看待”则会走向如下结论:
首先,需平静对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一方面因为的确难以改变大多数,其行动逻辑总是自然、普遍的,另一方面如前提示,因为其对法律活动和社会秩序不无益处。当法律成为职业、专业、术业,且自我日益深化完备,充满独特理性和技艺,则善待普通人的旁观选择,或许更益于法律人的事业,使法律活动的展开更顺利,惠及社会秩序。换言之,其虽不合现代法治话语的战略,却对现代法治的建设存在“另辟蹊径”的重要维护意义,即让这种建设更稳健、不受外行影响地在职业、专业、术业的基础上推进,以利社会。
其次,平静对待普通人的旁观选择,或许意味着减轻普通人原本不愿增加的意识形态负担。通常看,凡涉及社会分工而来的职业、专业及术业,除非卷入其中、热衷其爱,所需思想储备及知识背负总是被选择的,而选择亦为普通人基本权利之一。允诺普通人的旁观,在“应然”的价值层面上,等于尊重普通人选择自认为更重要的思想储备及知识背负。另如果认为,随社会分工细化的展开,有条不紊的各尽所能各司其职颇重要,则允诺亦为合乎逻辑的一个“应然”目标。
再次,善待普通人的旁观选择,或许可抑制意识形态输送背后的过度利益欲望。现代法社会学已发现,法治建设固然能益于社会且推进社会发展,但因社会分工及职业利益的逻辑,背后不免存在一个群体更获益的问题,即法律职业群体收益颇丰,如法律方式解决纠纷愈广泛则法律人的收入及地位愈可观。 [95]故关于法律制度及法治的话语,存在保护、推动职业利益的一面。利益当然有其正当的,社会受益的一个成本便是某个职业群体获得收益,但此收益亦应有边界,不能过度或过分。当社会并不需要且无能力全面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竭力倡导之便有过分增加职业利益之嫌,失却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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