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299~303页。
[34]同上,第321页。
[35]同上,第70~71页。
[36]如何帮助当事人、敬业、冷漠,见本文第三节提到的例子。至于低效,《审判》中随处可见。
[37]参见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46~65页。
[38]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辩护人”,第288页。
[39]同上,第288页。
[40]同上,第289页。
[41]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74页。
[42]有文学评论指出,就卡夫卡的《审判》而言,“每当读者开始阅读这部小说便往往欲罢不能、无法停止”。曾艳兵:“法门内外—论卡夫卡的《诉讼》”,《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3]有读者,包括学者和法官,即认为《审判》描绘了法律如何“衰堕”,不关心其运作可能造成冤案。参见前注 [12],Parker B. Potter文。而有文学评论亦提到这点。同上,第125页。
[44]参见Igor Grazin, Kafka’s Myth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 Irrationality In spired by the Pussian Post-Communist Market Place.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DC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1999, pp. 351~352。另《审判》中法律秩序井然的具体描绘证据,见本文第四节。
[45]有文学评论即认为,卡夫卡作品有助于更好认识自己和社会。参见前注 [29],王蔚文。
[46]参见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47]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辩护人”,第288页。
[48]从近代发展而来且人们更易认可的社会契约论看,这是作为政府机构一部分的法律机构得以存在的预设之一。
[49]从“认识论”看,经社会一般角度,而非普通者个人或法律活动者的角度看,显然既不能认为普通人的“真相”表达与“事物原本”相符,是“那个存在”的复制,也不能认为法律人的“真相”宣称与“事物原本”一致,是“那个存在”的揭发。故经过业内人逐渐磨合、认可而成的证据认定规矩,便为一个思路。
[5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77页。
[51]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7页。
[52]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74页。
[53]更何况,如有学者指出,论及“真相”总需借助“原意”的理解,反之亦然。亦可说两者实为一个法律活动的两面。参见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此更复杂且更涉及“惯习”。
[54]尽管调转来看,基于彼此互换、社会话语流动的理由,普通人同样会认为,自己意见“总是符合一定的法律人的理解”。其实,以社会制度权力配置为基点,调转来看的意义显然较弱。
[55]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170页。
[56]例子参见同上,第5~15页。
[57]同上,第84~89页。
[58]同上,第96页。
[59]同上,第21页。
[60]同上,第65页。
[61]同上,第210页。
[62]同上,第95、99页。
[63]同上,第74页。
[64]未必真是“无视”,因为已进入程序而且法院可能已有证据。
[65]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95页。
[66]同上,第169页。
[67]同上,第172页。
[68]同上,第172页。
[69]同上,第321页。
[70]同上,第171页。
[71]同上,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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