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16)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16)

[33]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299~303页。

[34]同上,第321页。

[35]同上,第70~71页。

[36]如何帮助当事人、敬业、冷漠,见本文第三节提到的例子。至于低效,《审判》中随处可见。

[37]参见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46~65页。

[38]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辩护人”,第288页。

[39]同上,第288页。

[40]同上,第289页。

[41]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74页。

[42]有文学评论指出,就卡夫卡的《审判》而言,“每当读者开始阅读这部小说便往往欲罢不能、无法停止”。曾艳兵:“法门内外—论卡夫卡的《诉讼》”,《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3]有读者,包括学者和法官,即认为《审判》描绘了法律如何“衰堕”,不关心其运作可能造成冤案。参见前注 [12],Parker B. Potter文。而有文学评论亦提到这点。同上,第125页。

[44]参见Igor Grazin, Kafka’s Myth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 Irrationality In spired by the Pussian Post-Communist Market Place.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DC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8,1999, pp. 351~352。另《审判》中法律秩序井然的具体描绘证据,见本文第四节。

[45]有文学评论即认为,卡夫卡作品有助于更好认识自己和社会。参见前注 [29],王蔚文。

[46]参见孔祥俊:“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政法论坛》2002年第5期。

[47]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辩护人”,第288页。

[48]从近代发展而来且人们更易认可的社会契约论看,这是作为政府机构一部分的法律机构得以存在的预设之一。

[49]从“认识论”看,经社会一般角度,而非普通者个人或法律活动者的角度看,显然既不能认为普通人的“真相”表达与“事物原本”相符,是“那个存在”的复制,也不能认为法律人的“真相”宣称与“事物原本”一致,是“那个存在”的揭发。故经过业内人逐渐磨合、认可而成的证据认定规矩,便为一个思路。

[5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77页。

[51]参见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7页。

[52]前注 [11],[奥]弗兰茨·卡夫卡:“关于法律的问题”,第274页。

[53]更何况,如有学者指出,论及“真相”总需借助“原意”的理解,反之亦然。亦可说两者实为一个法律活动的两面。参见苏力:“纠缠于事实与法律之中”,《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此更复杂且更涉及“惯习”。

[54]尽管调转来看,基于彼此互换、社会话语流动的理由,普通人同样会认为,自己意见“总是符合一定的法律人的理解”。其实,以社会制度权力配置为基点,调转来看的意义显然较弱。

[55]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170页。

[56]例子参见同上,第5~15页。

[57]同上,第84~89页。

[58]同上,第96页。

[59]同上,第21页。

[60]同上,第65页。

[61]同上,第210页。

[62]同上,第95、99页。

[63]同上,第74页。

[64]未必真是“无视”,因为已进入程序而且法院可能已有证据。

[65]前注 [18],[奥]弗兰茨·卡夫卡书,第95页。

[66]同上,第169页。

[67]同上,第172页。

[68]同上,第172页。

[69]同上,第321页。

[70]同上,第171页。

[71]同上,第172页。

本文关键词: 刘星 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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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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