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3)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3)

不能否认,从法律历史看,激进主义的立场表达时而存在,法律或遭遇反抗或表现强制;利益及知识或“应然”设想的斗争,同样无法避免。然而法律历史,在另一侧面,这一侧面同样甚至更重要,也表现了自我舒缓,并非决绝;换言之,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和法律人的法律态度被主动悬置,互不压抑,自行其是,或偶以默认、默许表现一种“体谅式理解”。概言之,法律制度有时在某些层面以无言的方式平缓运行,其中,没有利益及知识或“应然”设想的斗争。从社会更多呈现为平静、秩序而非纷争、混乱看,后者情形更普遍。因为,许多情况下,无论普通人还是法律人并未发觉关注对方“如何思考法律”颇重要,其典型情形即为普通人的“法律理解”常我行我素,法律人不置可否,似熟视无睹(当然,其违反法律另当别论),反之,普通人对法律人的“法律理解”亦然。

这意味着,普通人中,一种类似旁观者的“角色”更广泛,其话语特征表现为“法律是如此,但更重要的是生活”,或时而表现为更重视埃利希提到的“活法”,即社会一般行规,如工厂、学校、医院、市场的, [9]总括之,对法律表现为“不置可否”。这种角色,与遵从或质疑法律的角色形成鲜明对比,又似乎对法律秩序平缓运行的意义很重要。故无论以实践论,还是以思想论,前述两种针对普通人法律态度的对立认识必有盲点。依此来说,怎样看待普通人的法律态度,尤其是旁观者这类角色,需另外审视。

本文从卡夫卡的“法制文学”进入,展开讨论。

作为界定,“法制文学”在此指直接、明显涉及法律活动或基本围绕其展开的文学作品。与本文相关,其主要为卡夫卡的《审判》(又译《诉讼》)、《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审判》以故事叙述为主,其情节大致如下:

约瑟夫·K遭遇有罪起诉,后不断试图证明清白。诉讼过程中,K始终不理解法律程序,感到茫然,亦时有无所用心听凭其便,而法律活动者则依以往进行审判。其他人物,除K的叔叔外,大体表达了“K很可能有罪”或“不置可否”的看法,而“不置可否”更普遍。最后,K被司法人员带走处死,K既无奈也无反抗。

《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颇像议论文,但仍然被普遍认为是“小说”。 [10]其中主要表达:(一)法律是种少数“贵族”的活动,多数人并不关心;(二)对普通人而言,法律总是不易理解,可称为“秘密”;(三)普通人不懂法律,有时是种痛苦,但仅仅有时;(四)普通人抗拒“秘密”的“贵族”法律常无意义;(五)社会基本有序时应假设法律活动大体上公正。 [11]

所以从卡夫卡的“法制文学”进人,展开讨论,是因为细阅读,《审判》、《关于法律的问题》和《辩护人》三者逻辑一以贯之,既无赞扬法律的意思,也无贬低法律的企图, [12]总体上仅希望将现实中的一种社会悖论予以提示:法律人必须迎接普通人的质问,但经由社会分工演化而成的法律行规历史,又必须压抑质问,因为,法律总要运作,质问者亦无法离开法律的惠助; [13]或者,即使面对、遭遇法律干预,以旁观心态为表现,未必质问或质疑,这种普通人法律态度对社会秩序的意义更重要。 [14]显然,卡夫卡的“法制文学”切开了“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的一个思路,提示未必要么诉求“法律人尊重普通人”,要么诉求“普通人服从法律人”。从其进入,分析也许推陈出新,于实践更有益。

本文关键词: 刘星 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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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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