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6)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6)

但关于“事实真相”,除亲身经历者,其他人包括法律人只能凭借证据以论说。在很长历史时期,法律活动显然以证据为主要平台。证据认定,如现在法律业内通常所理解,并不在于如何对应“事实”,而在于如何相互印证以确信,经此建构法律断定的理由, [46]或用卡夫卡的话语言之,“判决根据调查而定”。 [47]法律人的证据认定,也许需要普通人的认可,但事实上后者认可从未成为前者的必要条件。没有成为,也无需成为必要条件,缘于制度上法律人具有搜集证据的优势,凭借权力可获得更多的案情信息,其活动,甚至可不断四处渗透(像《辩护人》中所说的小老鼠,只要自认为必要、需要),而这些背后,还存在制度需求—应赋予法律人如此条件以确保社会的一般秩序。 [48]此外,证据如何认定,在社会语境中,不仅不是“事实真理认知”问题,而且还是“惯习怎样形成”问题,其模式可说缘自默认、模仿、历练,需要传承以成定式,即法律人在历史实践中形成行业传统,具体言之则为“规矩”。 [49]普通人所以普通,在证据方面,则因为缺乏法律惯习。故普通人的“事实真相”理解与法律人的“事实真相”认定,其对立难以化解。法律人坚持自己的意见有其根据。

再看“法律原意”。与“真相”问题类似,“原意”也是制度需求使然。法律人特别是司法者提出“法律原意”,宣布“法律如何”,并不因为如孟德斯鸠天真所想其原为“喉舌”, [50]切实转述了立法意思(除非可对照立法者的具体解释 [51] ),而在于其被设定为“应予相信”。或如卡夫卡所说,对法律理解常会各异,“甚至阐释条文也已经成为法律了”, [52]但社会趋向“听从”法律人,尤其有最终决定权的。而从法律运作的便利看,“应予相信”的设定有其实用依据,即需要凭借权威终结关于法律含义的纠纷(法律人常是社会分工意义的权威),不能让分歧、争议无休止。此外,普通人是分散的,本身也可能形成多种意见,而在其中更难产生权威,此从侧面依然印证“应予相信”设定的制度便利。法律人的“法律原意”意见,也存在“惯习”问题,与默认、模仿、历练相关,经传承以稳固并成一定的方式,典型例子如英语国家的遵循先例(在解释制定法方面)的演进,及欧陆国家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接续。故普通人还会因此“劣势”,而法律人亦有“固执己见”的理由。 [53]

此外,无论“事实真相”还是“法律原意”,虽然在普通人和法律人之间会有差异,但从较长甚至更长的历史视野看,可能彼此互换,即一定时期的普通人理解,也许变成后来法律人的理解(法律人主动接受),反之亦然。故法律人坚守自己的意见,仍从制度需求和制度便利说,还缘于实际的社会话语相互流动的历史化依据。也因此,法律人更常会自然认为,也有理由相信,自己意见虽不符合某些普通人的理解,但一定符合另些普通人的理解,即“总是符合一定的普通人的理解”。 [54]

而更关键的,在于法律人的“事实真相”、“法律原意”的认定,需要中立,还需令人必须忍耐的时间,即不偏不倚及“耗费光阴”查清证据、仔细推敲法律文本,以求可靠;而“中立”、“时间”又是滋养法律人前述“惯习”的重要因素,即在稳重、缓慢中不得不“因循守旧”,由此表现卡夫卡强调的一个经验:“一般司法官确实具有难以相信的谨慎态度”。 [55]故作为法律活动的“中立”、“时间”的替代概念,卡夫卡“法制文学”描述中的法律人“冷漠”、“低效”,是不能遗漏的关键词。

本文关键词: 刘星 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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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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