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作为备受争议的态度、伦理等例子,可注意,尽管有法院职员(一名女职员)为K提供必要帮助,指点迷津,甚至“搀扶”(使K觉得倒是自己日后应做善事), [62]同时,另有法院内的检察官在撰写K材料时,通宵达旦,颇为认真,堪称敬业 [63]……但法院中相当一些职员时常表现“冷漠”,或具体说“无视”K的冤诉。 [64]对于法律人的态度、伦理等,《审判》通过一名法院职员口吻概括:“……我们中间,谁都不是狠心的人,我们倒是乐于帮助每个人的,可是作为法院的官员,很容易叫人看来是狠心的,不想帮助别人”。 [65]这在表明,作为行规的态度、伦理,与普通人的理解总有差距。
卡夫卡指出,作为行规,法院存在等级,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下级总是不明上级的办案细节过程,各自权限清晰,仿佛下级只能猜想上级来摸索自己的工作目标; [66]司法机构似乎始终处于微妙平衡状态,如有人试图改变,则其风险是失去立足点,“跌得粉身碎骨”。 [67]这个机构只需要内部微调,但又可以恢复原状,甚至“更顽固,更残酷,更无情”。 [68]卡夫卡的意识是,虽然每个与法律发生关系的普通人都愿法院符合自己的想象与期待,但他们和法律人之间“误解”的逻辑,绝对不可动摇; [69]“几乎每个被告,包括极普通的人,都在最初就抱有改进司法的满腔热情,结果往往都是浪费时间与精力”, [70]如此看,“唯一聪明的办法就是适应现行环境”。 [71]
运用近乎白描的现象还原,及人物矛盾的复杂塑造,当然还有令人警醒的判断提示,卡夫卡将法律一种常被忽略的过程—行规运行,文学化地再现。所谓“文学化”,如文学鉴赏理论常认为的,即在于引人不断期待深入阅读,进而驻足疑惑,使读者感受一种“真实”及其“复杂”时,触发其心灵焦灼,觉察一种重要。 [72]
其实,通过行规看“行业”,“少数”(相对整体社会人数)的概念自然凸现,而“少数”有时又为“贵族”。此为关键。
首先,形成行业,行业中人必须构筑“栏栅”。所谓“栏栅”,是将不具备同样或同等行动、语言、态度、伦理(当然是职业伦理)的人排斥在外。因为,缺乏内部的共同性(至少相似性)会使职业运作效率低下,甚至无法形成职业。而排斥,本身亦为职业生存之机制,否则当人人均能从事被称为的“一项职业活动”时,职业本身便不存在了,职业中人则亦失去收取“经济支撑”的正当性(自然首先是可能性)。此外,“栏栅”意味着“准入”,准入需要成本。外人并非不能成为职业人,但必须付出成本。故职业群体注定需要“栏栅”,而一个行业注定无法成为“全民事业”。
其次,形成行业,需要行业参加者的不断继承以形成传统。而继承或说追随,既依赖后来参加者的努力和坚持,又依赖内部原有者的认可。“认可”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同样是经济学的,其需要限定群体范围,不能无限扩展,否则行业利益随即消失。由此可见,一个行业仍无法成为“全民事业”。
作为行业的法律,当然无法摆脱这些特征。尽管法律要求公开性、明确性,并且法院的判决书等也需外人明白理解,此即表达人人均可理解法律是怎样的,但其依然不意味着“法律行业”的“秘密”可以揭开。法律群体的行业,与法律对外的表达,是不同的概念,如同文学群体的行业对外人而言不易理解,但文学作品总是为人易读(通常来说)。此外,进入近现代,法律秉持“现代性”发展,尤其伴随国家现代性的欲望,如民族国家的统一强盛、对外更易获得生存赢得竞争(卡夫卡所在时代—20世纪初期—即表现民族国家有此渴望),“普法”推广亟需深入,而即使如此,亦不意味着“法律行业”的“秘密”可转化为“公共知识”,及“公共力量”,或演化为“全民法治事业”的思想内容。法律可协助国家的政治,但其以“技术含量”为协助的资本,并以“技术含量”得以功能挥发;普通人对法律,因其“技术”,更多情况下只能以听从而非“掌握”的方式,融入法律/国家的现代性进程。 [73]故卡夫卡的“法制文学”提醒注意一个观念:法律的象征本为“贵族”。卡夫卡说,“我们的法律并非人人清楚”,其属“贵族”,但此“自然有其明智之处”。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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