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7)

如何看待普通人“旁观式”法律态度(7)

如此辨析,并非不同情诸如K等普通人的“事实真相”遭遇,排斥其法律意见,其意见可能“真实”,也许“正确”甚至“直接”、“高效”(迅即证明自我),并且有理由自我坚持;另如此辨析,也并非不同情诸如K等普通人向法律人投去的“不解”,甚至“抱怨”,这些同样可能“真实”,也许“正确”且亦有理由自我坚持。但法律人终究需要被侧重,即使被赋予了“秘密”,即使“秘密”无法揭开。而“事实真相”、“法律原意”等问题,及其“中立”、“时间”,均为“秘密”之关键,又为“秘密”之本身。寓言中的乡下人特别是类似《审判》中K的普通人,还有《辩护人》中不断寻找辩护人的当事人,自持理由时,不得不且应当面对这一“秘密”。

卡夫卡的问题因此变成:“秘密”是否无需也无法揭开?诸如《审判》中,外行人不易理解的法律人调查、询问的程序,使某些外行人困惑的法律人如何帮助当事人而又表现冷漠,如何敬业而又低效,特别如《辩护人》中的法律活动“像看不见的小老鼠,能穿过最小的间隙,穿过辩护人的大腿缝”,另有辩护人由此“梯子不断衍生”,在前面辨析的逻辑中,因此变成:它们是否实际恰为法律活动“秘密”的另一面?

显然,法律活动的“秘密”,在卡夫卡“法制文学”的叙述逻辑中,是理解旁观式普通人法律态度的一个重要前提。

三、作为行业的法律活动

发现事实真相及解释法律原意,不涉及“客观绝对正确”。但主体实践者,不论普通人还是法律人,总会“认为自己正确”。正因为认为自己正确,而“认为自己正确”也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如普通人促使法律人反省自己的意见,如法律人敦促普通人遵循普通人其实总乐意接受的秩序,故法律态度的对立有时持续。这在法律人一方尤为明显。不难觉察,与其“行业观念”密切相关,法律人特别如此,如认为本身体现专业、所作所为属职业行动;普通人则时常也默认“行业”的社会分类(社会分工所致),如默认“法律专业”,即使普通人在法律态度的对立中并不轻易放弃。于是,需要注意“行业”概念。

形成“行业”,意味着具有特定群体之规,涉及行动、语言、态度、伦理等。而在卡夫卡“法制文学”中,基于具体描述的叙述策略,可看到与之相关的系列化行动、语言,及同样系列化但备受争议的态度、伦理等。

《审判》中,针对嫌犯K,法院看守依时依地点约束、指示K的行动,既不粗暴也无体谅,如同“机械”的活动者。 [56]法院听差和办事员,及一名检察官,冷静应对K对法院活动的各种指摘,“不卑不亢”地照章办事,适时明确表示:“一般来说,我们审理案件是没有偏见的”, [57]“只要你不妨碍我……你想怎样留意你的案件的进展,都请便”。 [58]这些是行动例子。而在和K的对话中,一名督察员自然地说出“这是我的职责”,尽管K不解“是何职责”。 [59]当初次审判时,K因不明何缘被讯而极为抱怨,甚至痛斥法庭,但一名检察官平静地说:“……今天你亲自错过了一切的机会,侦讯总是给被告以各种机会的”。 [60]这些是语言的例子。上述例子甚至使K明白:任何人都同意控诉并非随便之举;控方一旦起诉,总会坚信被告有罪。 [61]

本文关键词: 刘星 法律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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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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