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实现机场等交通场所高物价的“着陆”(3)

【案例】如何实现机场等交通场所高物价的“着陆”(3)

机场打包费宰客是借物业权寻租

前几年,超出市场数倍的机场餐饮价格,曾让乘客频频抱怨。机场的服务项目价格过高,已成十几年来的一个顽疾。对此,机场方面的解释是:机场服务消费定价偏高,主要原因是经营成本过高,为保证利润,经营者大多采取高价策略。而这仅仅是从商家终端体现出来的表面理由而已。

经营成本到底是怎么高起来的?真正的原因,是机场在引进商业服务时,在“引进谁”“怎么引进”上,早就做足了文章——靠关系引进的,要看后台硬不硬,后台硬者进入机场经营,价格定多高还能有顾虑吗?靠招标引进的,机场采取简单的“价高者得”,不管经营者的最终定价,经营者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下,把价格推至宰客程度,乘客受害,机场得的还是大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确实只是商品的价值和供求规律。可是三个小纸箱、一个泡沫箱就要价360元,是否反映了其真实价值?而在机场这种没有竞争的地方,这样的打包服务,体现供求规律了吗?这样离谱的价位,又怎么能够以“供求规律”来将其合理化呢?

凡是能够不消费的,人们大可不在机场这种地方消费。但是谁都可能有个“不得不消费”的例外,那么这些人就活该被人“狠宰一刀”吗?他们虽然人数不多,其利益同样需要保护。换言之,在机场这种地方,服务的价格同样也应该视为一种民生工程,同样应该引起政府的关注。而在既不能体现商品价值,又不能体现供求规律的情况下,机场物价单纯实行市场化,基本可以认定为对恶意宰客的纵容。

退一步说,即使实行市场化,也应该在涉及机场商业产权的根本点上进行。试想,如果法规规定,各机场要留出适当建筑面积作为商业网点,而且网点的产权不属于机场,而是属于区级商委系统,由商委按照一定服务要求、物价底限招标经营,这样,让社会商业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介入,无疑会大大改变机场以物业权寻租,以致买者别无选择、卖者基本垄断、市场起不到调节作用的尴尬现状。

机场天价打包费折射市场价格监管缺失

客观讲,不管是机场的行李打包商家,还是其他市场的行李打包商家,打包价格属于市场定价。就此而言,包括机场等在内的打包商家,收取一定数额的打包费,属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市场行为,是商家的正当经营权利,我等无权置喙和干涉。

但问题是,机场作为机场打包商家的垄断经营摊位提供者,依靠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向打包商家收取巨额的租金,有时候高达打包商家利润的70%,相当于乘机宰客。而作为机场打包商家,为了保有一定的利润可赚,只好把巨大的租金费用转嫁到打包费用中,最终由消费者埋单,却是明显的不合理,却是需要有关部门管理的。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同时,我国《价格法》第1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而其配套制度《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者经营某一商品或服务,其价格水平或差价率或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平均差价率或市场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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