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何实现机场等交通场所高物价的“着陆”(4)

【案例】如何实现机场等交通场所高物价的“着陆”(4)

在机场天价打包费事件中,一方面,机场凭借其独有的机场经营权和控制权(市场支配地位),让唯一的打包商家进驻其机场,并借此收取高额租金,并传导到消费者只能与这一打包商家交易,并付出高昂打包费。很显然,这违反了市场主体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规定,涉嫌违法《反垄断法》。另一方面,机场打包经营者通过明显高于同期同地同业同质的平均要价水平,获取非法利润,明显违背《价格法》及配套措施的规定,亟需执法部门严厉查处。

然而,机场打包费等高之又高,并非在一地,也不是个别,而是一种普遍现象。要说没人举报不可能,要说完全不知晓更说不过去,问题的关键是物价的主管者不上心,认为打包费只是小事,排不上位,没有常查常管,而其中是否还存在关系问题?但无论如何,毫无疑问这折射的是有关价格管理执法部门市场价格管理的缺失。机场打包费“飞上天”,问题出在打包者身上,根子却在监管者。

当然,要让机场打包费降下来,光靠价格执法显然并不能治本。因为在现有条件下,要想打破机场垄断,并非一夕之功,机场垄断不打破,天价打包费也就难绝迹。根本上,还要对机场打包费价格进行精细管理,才有长效。如前年,江西省发改委规定,机场打包小件行李10元/件,大件行李15元/件,大、小纸箱分别为20元和10元一个。只有这样,机场才不会成为“天价”物价的“法外之地”。

还有多少宰人的“小垄断”?

进了机场或高铁站,没啥不贵,这已成许多人的共同感受。“飞上天”的机场打包费,还有高铁盒饭价等,不过是交通场所服务收费过高的缩影。

就拿机场打包费来说,它“一飞升天”,说到底,源于“独一份”的经营格局:在我国,民用机场通常都将打包服务外包给某家公司,而外包公司除去包装、人工、物流等成本外,每年还必须向机场缴纳“天价”租金,租金费用甚至占到成本的一半以上。机场想方设法提高外包公司的进入门槛,外包公司又以天价租金“回馈”机场,价格想不被抬高,都难。

民航也好,铁路也罢,服务项目价格远超合理范围,说起来,还是老问题——“独家供应”下,乘客必然丧失“用脚投票”的权利。而价格审批的“默许”,也加剧服务价格的畸高。

如果说,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垄断属于“大垄断”,那在机场车站垄断服务经营等现象,或许只能算“小垄断”。但“小垄断”危害不容小觑。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很多经停的乘客都喜欢在机场购物,因为机场是最便宜的地方;而在中国,除了免税店,机场已成“宰客重地”,这岂能不损害机场铁路的形象?从长远看,这也无异于自毁前程。

遗憾的是,天价打包费式的“小垄断”,已是屡遭曝光,可机场铁路里的服务“独立王国”,迄今仍未打破。很想问问:将经营权放开,引入市场竞争和监管,让“小垄断”止于市场的“解构与重构”步履前,实现其物价“接地气”,又有多难?

说白了,“小垄断”盘踞的顽固堡垒,当早日攻破才是。而不二之法,就是将机场、铁路等纳入到现代市场体系的框架中,实现资源配置的公平性,让“自由竞争”取代“独家供应”。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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