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立家:“廉洁年金”不是反腐的灵丹妙药(2)

竹立家:“廉洁年金”不是反腐的灵丹妙药(2)

核心提示:事实上,高薪养廉古已有之,但都以失败而告终,并滋生出了更大的腐败,这是因为人的贪欲是无止境的,用经济奖励廉洁是在变相地向腐败低头,着实不可取。

实施廉洁年金需先完善配套制度

至于为何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相似制度能在反腐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首先,不论是新加坡还是香港,实质上只是一个城市国家、甚至就是一个城市,其公务员群体数量有限,且这些地区经济更为发达,因此有一定的财力去支撑这样一个制度。此外,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即严格的配套制度在起作用。

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例,一个公务员每月可获得月薪40%的公积金,工作时间越久,所得积蓄越多。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到55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万-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万-500万元。如果在职时廉洁奉公,没有贪污腐败和违法行为,退休后就可获得这笔金额。

在看似优厚的措施背后,实际上是配套的法律制度在起作用。除了官员财产公开等基本措施之外,新加坡制定了许多专门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如《防止贪污法》等。新加坡现行的《防止贪污法》共35条,规定了极为严厉和详细的惩罚措施。为了切实执行该项法律,其最重要的反腐机构贪污调查局具有广泛权力。调查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关,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涉嫌人员,有权没收贪污罪犯的全部贿赂。犯罪人职位越高越重要惩处就越严重。

这样看来,廉洁年金制度要发挥作用,财产公开制度应先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道理很简单,如果连财产都不公开,连子女就业情况公众都不知道,拿什么证明自己“廉洁”?但众所周知,当前中国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尚未实施,民众对公务员群体的薪金本身存在好奇甚至不满,再加上目前还没有一套有效的评估机制,评价公务员的廉洁与否实行起来也就存在诸多困难。如此来说,通过廉洁年金制来反腐是个制度组合问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不能盲目地在制度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此项制度,效果不可能好。

 廉洁年金制度不是反腐的“灵丹妙药”

再者,对于廉洁金数额的标准很难制定,数额少了,比如三至五万,对某些公职人员不会有太大的抑制作用,不足以吸引现在的部分贪腐人员为之而廉洁。但如果多了,如三五十万,再乘以几千万公务员的庞大群体,如此天文数字的金额谁来买单?不要说财政负担不起,全体纳税人员怎么看?

给公职人员发放廉洁年金,等于默认了不贪腐就是好官员的底线。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是各行业都应有的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如果公职人员廉洁有奖,那其他群体呢?职业平等怎么体现?大家都是工作人员,为什么你有我就没有?如果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到了需要用奖金来维护的地步,将是社会的一大灾难。单独对公职人员施行廉洁年金奖励更是对权力的进一步扩大,极有可能触犯民众的心理电线。因此,建立年金制度是一个非常没有政治高度和价值高度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公仆的服务意识和规章意识应该更强一些,如果不能约束自己,性质就会发生变化,甚至会与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由此看来,廉洁年金制度不是建立“廉洁政府”的“灵丹妙药”,只有把政府的手换成市场的手,铲除权力的寻租空间,彻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道。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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