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官员自杀现象的政治学分析

转型期官员自杀现象的政治学分析

原标题:集体腐败、外部挤压与生态恶化 ——转型期官员自杀现象的政治学分析

【摘要】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呈现高发态势,其特征既与中国人的总体自杀规律不符,也与其他国家的官员自杀情况差异较大。官员自杀事件的陡增,在一定程度上是官员所处的政治生态环境恶化的结果。局部地区和领域的集体腐败频发,使系统内的官员廉洁奉公的风险加大,部分官员不得不加入腐败阵营;而社会转型和民主发展使官员的腐败风险加大,官员群体面临着来自社会的新的压力,内外环境的变换加速了官员自杀。官员自杀给官员个人、政治系统和社会带来了直接危害,治理官员自杀,最根本的是要落实十八大精神,落实人民当家作主,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改变官员的政治生态环境。

【关键词】官员;自杀;政治生态;集体腐败;社会压力

  一、转型进程中的官员自杀现象

官员自杀是当前中国社会中一个较为引人注目的现象,时常见诸网络媒体和报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自杀的官员几乎覆盖了中国大陆的所有地区,无论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均有涉及,涵盖了从正部级到普通科员等各个阶层,人大、政协、政府机构、法院等各种部门均有官员自杀。从方式上看,很多官员以跳楼、跳湖、自缢等方式结束生命,部分官员甚至采用割腕、撞火车等血腥方式实现自杀,发人深思。

1.官员自杀的发展态势。总体上看,官员自杀呈现出高发态势,经媒体报道的官员自杀数近年来迅速增长。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2003 年媒体公开报道了4 名政府官员自杀,此后除2007 年外均保持着逐年增长的态势,2011 年达到19 人,而2012 年媒体报道的自杀官员则达21 名(名单参见文末附注)。

具体情况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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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种种原因,官员自杀常常并不被披露,经媒体报道的自杀官员,往往限于领导干部等范围,而很多官员自杀,往往并不披露。如2003 年媒体只公开报道了数起官员自杀事件,但根据中纪委特别研究员王华超的透露,仅2003 年的上半年,中国就有6526 干部失踪,8371 贪官外逃,1252 人自杀。此外,按照中国人的自杀规律,自杀未遂人员是自杀成功人员的8 倍左右。由此推断,当前官员群体中的自杀问题确实已较为严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极度反常的特点。首先,官员自杀情况与中国公民的总体自杀规律不符。根据医学界的研究,近年来中国人的自杀规律是,总体自杀比例显著下降,自杀者以老年人和青少年为主,性别上以女性为主, 城市人口的自杀率较低。而官员自杀规律,恰恰相反,即总体快速增长,自杀者以中年群体为主,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比例。据此推测,政治系统内部可能有某种内在紧张,导致了官员群体自杀体现出了与普通人群完全相反的特征。

其次,中国政府官员自杀规律与其它国家明显不符。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政治系统的公职人员大致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类,政务官一般依靠选举产生,或由国家元首直接任命,任期结束后即自动去职,而事务官则大多实行终身制。无论是政务官还是事务官,都极少自杀的情况。如在中国的台港澳地区,或在存在自杀文化的日本,近年来鲜有官员自杀。即使在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公职人员自杀也较为罕见。这说明公职人员的高自杀率,是极具中国特色的现象。

再次, 当前的官员自杀状况处在改革开放以来的高峰位置。从历史比较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走出来后,无谓的阶级斗争和残酷迫害彻底结束,中国迎来了较长的政通人和时期,官员自杀亦较少发生,在上世纪末鲜有官员自杀的报道。然而,在宏观政治架构未有大的变动的情况下,近十年来,官员自杀表现出不断加剧的特点,其深层因素值得思考。

关于官员自杀高发的原因,学界也进行了探讨。如官员群体工作压力非常大,导致他们身心俱疲,最终走向自杀。然而,这种判断无法解释,无论是工作强度超大的体力工人,还是需要消耗大量脑力并经常加班的企业白领,均未表现出如此高的自杀率。再者,即使是在依靠强力推进计划生育或完成农业税征收时期,也未出现很多官员自杀,而这两项工作往往被认为最难完成的,官员感受的压力也最大。由此,如果官员迫于工作压力自杀,则可能是源于某种新的压力。

一种比较合理的解释是,官员这一群体近年来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明显改变,亦即其所处的生态环境出现了某种程度的恶化,导致了其表现出了与公司职员等其它组织中的群体明显相异的自杀特点。

  二、集体腐败与内部政治生态恶化

官员自杀增加的内部因素,在于政治系统内部局部地区和领域的集体腐败, 极少数地区和领域表现出黑社会化的特征,即系统内部人人腐败人人有罪,形成恐怖均衡。处在这种状况下的官员,需要按照潜规则行事,自身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风险。这既可能导致官员长期紧张忧郁并最终罹患精神疾病而走向自杀,也可能按照某种内部规则而被迫自杀。

1. 潜规则盛行与官场内部生态。所谓潜规则,是指是相对于“明规则”而言的一种规则。它虽然从来都没有明文规定,然而却是被广泛认同, 能够起实际作用。潜规则之所以表现出“潜”的特征,恰恰在于其无法公开,是天生见不得人的,其中的大多数本身就是非法的。就官员群体而言,潜规则与党纪国法水火不相容,在很多情况下,选择服从潜规则,就意味着违法犯罪。

潜规则意味着官员面临着很多意想不到的压力,而这些压力恰恰是官员的深层压力所在。如在部分政府部门,官员不仅要完成显性任务,还要完成政治系统内的潜规则任务,如果无法完成这类任务,就会受到排挤和打压,甚至性命难保。如陕西西乡县交警队长王某,即是由于无法完成上级内部下达的罚款任务而自杀。有些官员则自身人格尊严都受到侵害,因为提拔升迁等需要不得不成为领导的情夫情妇,如果拒绝则会面临残酷的报复。如西安质监系统的张某,就是因为不堪忍受上级领导持续的非分要求屡受打击, 最终在留下3 页遗书和11 页的控告信后,于2009 年4 月17 日服毒自杀。

需要指出的是,潜规则的盛行与政治系统的法制坍塌是密不可分的。由于潜规则的特点,其与法制精神天然冲突,潜规则盛行的领域,往往伴随着法制系统的腐化,法制本身沦为腐败群体的一种工具,独立审判成为一句空话。在政治系统内部,很多官员更相信内部的请示汇报和领导批示, 万一自己东窗事发,很多官员认为即使有冤,法庭也不可能查明澄清事实。如成克杰、刘方仁、王昭耀等,他们认为判决方案早就讨论好了,所以他们“双规”后根本不想请律师。由此导致很多官员无法与系统抗争,不得不服从于潜规则。

2. 集体腐败与环境恶化。潜规则的广泛盛行,最终导致了部分地区和领域的集体腐败。相对潜规则而言,集体腐败更是引发官员自杀快速增加的催化剂。集体腐败是指政府某个行政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形成分利同盟,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实现权力互补,从而进行的中饱私囊,违法乱纪腐败行为。集体腐败的实质,是少数官员群体相互结成攻守同盟,形成类似黑社会群体的小组织,共同谋取非法利益,并共同对付潜在的对手。集体腐败导致官员在组织内部左右为难,时刻处在高压之下。

处在集体腐败地区的官员面临着非常艰难而又现实的选择,如果选择“融入主流”,则意味着加入腐败者阵营,从此以后必须依赖小圈子的保护,而自身永不得翻身。集体腐败往往形成了“人人有罪”的恐怖均衡,以防范“堡垒”被攻破,这使得官员即使辞职也仍然面临被清算的风险, 由此他们没有任何退路。处在这种状态下的官员,终日诚惶诚恐,唯恐东窗事发,并可能导致精神恍惚,并积郁成疾。如曾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的文强,在其被捕前的2008 年被市委通知开会时,即告诫家人有可能有去无回,其中的压力可想而知。

官员也可以选择“洁身自好”,但这意味着面临来自其它方面的强大压力。一个直接的问题是,将面临腐败群体的集体打压,轻则升迁无望,分赃无缘,受群体耻笑,重则被有意安排在艰难危险岗位,并受到各方面的刁难。更有甚者,腐败集团可能群起而攻之,廉洁官员最终倒在渎职或反腐等的罪名之下。总之,处在集体腐败领域和地区的清白官员,往往身心疲惫,四面楚歌,少数郁闷而终,乃至选择自杀。

3. 官场自杀文化。官员自杀事件的蔓延,还与当前官场内部的自杀文化有直接关联。由于潜规则和集体腐败的存在,当前官员自杀后往往一了百了,不仅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以往的问题一笔勾销,家人和腐败群体得到保全,而且还可能被奉为因公牺牲的模范,受到官员们的凭吊。如湖北赤壁市政府办副主任肖太礼,自杀后家人迅速得到了72 万元的补偿款,子女被变相安排到事业单位。这种非正常的做法,在客观上增加了官员自杀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助长官场自杀文化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正是这条规定,促成了官员将自杀作为保全他人的一种有效模式,在多方施压万不得已的情况之下,自杀也不失为一种“舍生取义”的理性选择。

就实际情况看, 媒体2003 年以来公开报道的官员自杀事件,大多数官员的自杀原因未彻底查清,很多只是寥寥数语带过,自此再无下文。这种做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明显向左,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旦发生公职人员自杀事件,政府和媒体往往将之作为重点事件深入挖掘,务必给社会一个完整真实的交代。如2003 年香港职员张之琛自杀后,特区政府立即展开深入调查,并公布遗书等佐证材料,使民众充分了解其自杀的原因。相对而言,中国的公职人员自杀,则很多是一笔糊涂账。由此,自杀成为政治系统内部运行的一种文化,在必要时刻,成为部分官员的一种行为选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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