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受人指使,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连续发表针对中联重科的大量失实报道,并收受他人的酬金,被长沙警方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刑拘。这一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媒体乱象”再一次引起热议,使我们不得不深入思考:如何加强对媒介的治理。
应当看到,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现实发展,凸显着大众传播的治理主体作用。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社会结构失衡、利益主体分化、矛盾冲突加剧,各种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频发,腐败现象、贫富差距、道德危机以及社会不公等突出的“风险社会”特征。如何对此进行更好的治理?在我国现行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治理模式中,大众传播具有社会预警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社会协调功能、社会示范功能以及议题建构功能。通过这些功能的有效发挥,大众传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的治理作用。
大众传播作为党和政府的重要执政资源,在政府公共治理体系中,因其具有“双重性”,即行政事业性和市场产业性,使得大众传播在公共治理的多元社会力量中发挥着“双边作用”。一方面政府主导下的公共治理,必须发挥大众传播“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作用,通过大众传播吸纳、整合社会各界“多种声音”;另一方面大众传播作为重要的社会力量,成为民意的代言人。正因为大众传播这种独特的治理作用,必须首先加强媒介的自我治理。
由于社会转型、价值多元、利益主体不断分化,新闻传播界出现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新闻炒作、媚俗之风见长,弥漫着弄虚作假、急功近利的浮躁之气以及缺乏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等问题。因此,从“三贴近”到“走、转、改”,既是党和政府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下,对新闻传播界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媒介自我治理的行动体现。但是,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主要是在新闻传播业务的层面进行的媒介治理,还应从媒介市场经营的层面去思考和探索。特别是媒介市场化的过程中,“哗众取宠”“唯收视率”“虚假广告”“有偿新闻”等问题日益突出。陈永洲事件,再一次敲响了加强媒介治理的警钟。
那么,媒介如何才能更好地进行自我治理?
坚守大众传播“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品质,不断加强媒介社会责任感。大众传播是现代社会信息生产和信息传播的集散地,在满足社会的普遍信息需求方面起着公共服务的作用,而这种信息服务会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共事务、社会公共生活产生广泛而强大的影响。因此,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大众传播“赋权”的同时,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大众传播的权利基础,大众传播作为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其活动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媒介在自我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加强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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