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产权:没有产权界定,就谈不上市场经济
决定精神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
★“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一个很重要的实践问题就是产权界定问题。因为没有产权界定,就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主体,就谈不上市场经济。
关于产权改革和非均衡经济中的市场主体,我在上世纪80年代末写作、90年代初出版的《非均衡的中国经济》一书中有所论述。其实,非均衡是一个普遍现象。非均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非均衡,主要是市场不完善和存在着垄断等情况而形成的;另一类是中国这样的非均衡,即除了市场不完善以外,还缺乏市场主体。为什么会缺乏市场主体呢?因为产权不明晰,产权没有界定;没有产权界定,当然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主体。所以我当时提出的主要观点是股份制改革。我认为,股份制是明确产权最有效的办法,因为只有产权明确了,市场主体才能形成,这样才能走上市场经济的道路。
中国的产权改革到现在为止尚未完成。为什么呢?虽然国有企业进行的产权改革相当有成就,但是还不彻底,还要继续努力。另外,从全国范围看,广大农民的产权至今没有明确界定。这么多农民,他们作为种植者、农产品的销售者,照理说都应该是市场主体,但因为产权没有界定,农民实际上并没有产权,从而没有财产性收入,所以到现在为止仍算不上是真正的市场主体。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仍然需要推进产权改革。因为不妥善解决农民的产权问题,不继续解决剩下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问题,我们的市场经济就很难发展成为有效的市场经济。所以,《决定》指出:“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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