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法律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随新闻、网络通讯媒体等迅速传播,形成了一系列的所谓流行词,如“死磕律师”、“颠簸复活术”、“自主性坠亡”、“被自杀”以及近期李某某案件中流传出的“轮流发生性关系”等。这些词语大多带有戏谑、讽刺成分,体现着公众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某种娱乐化的对立情绪,可称为法律谑词。法律的权威性是以严肃、认真、稳定为保证的。法律谑词游走于法律、传播、娱乐之间,稀释了法律的专业性,具有负面性,往往会引起社会负能量的传播与堆积。但它又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人文现象,需要对其做必要的剖析和引导。
首先,法律谑词常表现出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混淆,体现出普法工作的薄弱或空白之处。
随着法制教育的深入,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越来越多,拥有越来越多的对法律事件进行评判的知识依据和理论依据。但公众时常会混淆专业与娱乐两个层面的法律知识,具体表现为混淆了法律专业术语与法律谑词之间的关系。
法律术语是法律领域内的专业语言,是法律知识概念指称用词,内涵与外延有科学的界定。而法律谑词是一种大众俚俗语言,它的背景往往是社会最关注的法律事件。法律事件在传播过程中需要一个指称符号,而法律术语过于专业、枯燥,缺少创新性和趣味性,因此必然择取一种最利于传播广度、速度、深度的符号生成方式,往往是把法律行为中最易演绎为新闻热点的动词或短语演变为谑词。这些词常把一个法律事件中的客观化细节有目的地定向放大,脱离了社会等环境的支撑,以以偏概全的方式指称一个整体事件,这就使谑词的内涵与外延产生变异,体现出主观化倾向,打上褒贬标志。因此法律谑词追求的是轰动性、传播性,而非科学性、严密性和专业性。
在法律谑词背后的一些不冷静社会情绪中,的确有一些公众是将专业的法律术语与法律谑词混淆了。谑词多带贬斥取向,与专业术语的混淆一旦扩大化,有时会将法制的理性引向社会情绪的无理性中去,影响法律的公正。这种混淆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相关普法工作还存在薄弱和空白环节,一些新法律热点出现后,相关专业的普法缺位或没有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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