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谑词:游走于法制与娱乐之间(3)

法律谑词:游走于法制与娱乐之间(3)

另外,有些法律谑词反映出掌握话语权的公职人员语言能力低下的问题,有时会激化社会矛盾。政府相关部门个别人员有时话语表达不当,其个别话语被放大后,往往以谑词形式体现出来。例如早些年邓玉娇案中的“推坐”一词。原报道中用“按倒”(在地),体现施动方主观故意,相关部门的通报中则用“推坐”(在地)一词。“推”比“按”语义程度低,“坐”具有受动方的主导性,这样就把单方面的责任行为变成双方责任行为,起到降低施动方责任的目的。再如黄定宇案件中的“顺奸”、杭州交通案中的“欺实码”(七十码)等谑词,及“自主性坠亡”“带套不算强奸”等雷人雷语,反映出相关公职人员可能有意为嫌疑人或自己找借口推责或偏袒嫌疑人的问题,也可能反映出的是以语言能力低下为代表的公关水平低素质的问题,但客观后果是这些语句演变成高度流行的谑词,最后成为公众嘲讽、抨击的对象。 

那么,如何正确对待法律谑词呢?法律谑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语言文化、社会文化现象,有一定的约定俗成性,而且具有一定的监督或批评作用,不可武断禁止,而应进行引导,化其中的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一、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全面健全法制,全方位还原社会的基本公平,减少不公感及由此产生的怨气的负迁移。但要注意,真正的法制既不是屈服权贵,也不是屈服于网络民意。积极的民意可以成为法制的重要参考,但其本质仍是一种变相的“人治”,网络民意不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法制”的胜利才是我们所追求的。同时,我们还要相信主流公众的基本公平感、正义感和是非观,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变信息不对称为相对对称,这样,公众就会从盲从的情绪中走出来,冷静地对待谑词背后的复杂现象。谑词的新鲜感没有了,流行度降低,也就很快消失了。 

二、要加大普法力度。多采用新闻媒介在传播方面的正能量模式,以权威的法律知识来提升公众对相关法律热点事件的认识。要体现出专家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职业诉求,要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将社会舆论引领到严肃的法律问题的讨论上。如给公众普及“强奸”、“轮奸(集体强奸)”、“轮流发生性关系”这些术语和普通法律表述用语之间的关系,告诉公众法律是如何表述目前社会关注的李某某案中的犯罪行为的。 

三、在全媒体时代,所有公众都应该明白,一旦你在网络上表达意见,揭示信息,评判问题,你就已经成为一名半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就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要主动还原事件的上下文语境,客观呈现事件原貌,不能随意放大事件,更不能让严肃的法律话题娱乐化。 

四、对于政府相关人员有恶意偏袒或推责等问题,政府、媒体和公众都有责任、有义务监督、揭露、批评。对于语言能力低下问题,要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语言交际能力的培训,让工作人员能严谨、准确地向公众传达相关精神。 

(作者为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