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
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也是一个过程,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人群的覆盖面都存在一个从部分到全体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可能是用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人群的过程,也可能是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为不同人群提供社会保障的方式,于是,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就出现了不同国家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的道路选择问题,而这一过程的本质则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整合进而实现体系完善的过程。
德国是最早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呈现了一个清晰的整合过程,并呈现出采用同一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覆盖各种社会群体的道路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大部分劳动者通过相关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而获得了社会保障。1884年的工伤保险法仅适用于年收入低于2000马克的工业劳动者,1885年,德国将工伤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帝国与各州举办的工业企业的工人,1886年,将其扩大到农业和林业从业者,1887年,又将其扩大到建筑业和造船业的工人。1903年,德国政府已经开始着手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整合工作。1910年3月,有关德国社会保险综合法的原则提交政府。1911年,德国颁布社会保险法典,宣布该法典从1912年起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开始生效,从1913年起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开始生效,从1914年起在疾病保险中开始生效。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逐步扩大。1883年的疾病保险法适用于年收入不超过2000马克的工厂劳动者,根据1919年的社会保险法典,强制性疾病保险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农业工人、佣人、零工、家庭雇佣者以及流动小商贩。自1925年开始,工伤保险不仅适用于劳动过程中的伤害,而且适用于上下班途中以及看护劳动工具中发生的事故。1925年,德国将11种职业病开始纳入工伤保险制度,1929年,增加到21种。1923年,德国专门颁布了《矿工保险法》,建立全国性矿工保险基金,对从事矿业工作的所有雇主和雇员提供疾病和养老保险津贴。1888年的养老金制度适用于年收入低于2000马克的所有工资劳动者与雇员。1937年,德国政府宣布,所有40岁以下的城市居民有权参加自愿性年金保险;1938年,德国通过手工业者养老金法,将强制性老年和残疾保险扩大到大部分自我雇佣的手工业者,1939年,强制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农业从业者及其妻子。1941年,疾病保险和养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自我雇佣者如艺术工作者、家庭作坊雇员以及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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