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英国又颁布相关社会保障法,进一步调整相关人群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社会保障权益,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更加完善。1975年的社会保障养老金法规定,已婚或1977年4月以后开始工作的妇女,领取与男子同样标准的养老金。从1979年4月开始,已婚妇女在其婚后到60岁之间可以不必工作满一半的时间,就可以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1978年4月起,妇女开始拥有与男子一样的参加职业养老金制度的权利,如果妇女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变成寡妇,它就应该得到寡妇年金。年龄超过50岁的寡妇可以全额领取其最后一位丈夫的与收入相联系的养老金。1974年初,工党就已经许诺要推行一种新的儿童现金补贴,对包括第一个儿童在内的每个儿童提供现金补贴,同年10月,工党再次做出儿童补贴许诺。1975年,儿童补贴法得到议会批准,以儿童补贴代替以往的家庭补贴,儿童补贴向包括第一个孩子在内的所有孩子支付。
法国是较晚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比较曲折,且选择了不同社会群体采用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进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群体全覆盖的差别型道路。1898年的工伤补偿制度最初只适用于工业企业工人;1899年;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到因使用机械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农业工人;1906年,又扩大到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1914年,又扩大到林业人员,此后,该法又在自愿的基础上扩大到所有行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愿意服从该法的有关规定;1919年,又扩大到某些特定的职业病。1910年,法国通过工人和农业劳动者养老金法。1930年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参加者为工商行业中工资低于一定限额的从业者,同时为农业领域领薪劳动者建立农业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津贴主要包括疾病、生育、残疾、老年和死亡津贴。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差别性初现端倪。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国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逐步将不同社会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范围。在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变化的过程中,一些特殊群体的特种社会保障制度得以保持,逐渐形成了差别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1945年的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确定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特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群体:公共服务人员、国家雇佣人员、社区管理人员、海员、旷工、铁路工人、电力工人、煤气工人、供水工人、法兰西银行职员、歌剧演员、戏剧演员等。1946年的社会保险法将社会保险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法国领土的所有公民,法令再次列举了可以保持独立的特种社会保障制度的职业类别,使得这些特殊群体的独立的特种社会保障制度得以保持。1946年的家庭补贴法将家庭补贴制度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体人口,将工伤事故保险归并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另一项法令希望建立一种包括全体经济活动人口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该法令受到自我雇佣者的坚决反对。1947年,养老金制度扩大到全体经济活动人口。1948年的法令为自我雇佣者建立起自治性养老保险制度,其他社会群体纷起效尤,法国很快建立起针对工商业工人、手工业工人、自由职业者以及农业从业者的四种不同的自治性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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