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通过制度整合走向完善。1953年,德国开始实施针对外国人的养老金法;1960年,德国实施新的外国人养老金法,规定,外国人养老金依照德国法律实施,将外国人在来源国居住年限视同在德国居住年限,将其在来源国的社会保险缴费视同其按照德国法律履行的缴费。1956年,德国对手工业者保险法进行修改,规定在手工业者保险中实行不同类型的缴费印花。1960年的手工业者保险法取消手工业者可以在社会保险和私营保险之间选择的做法,将所有手工业者的强制保险限制到18年,法令只保证手工业者的基本社会保障,工人保险制度开始对手工业者补充保险承担责任。1935年,德国实施家庭补贴制度,从第5个孩子开始提供补贴,后改为从第3个孩子开始提供该种补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上述家庭补贴制度一度停止,1954年,德国实施家庭补贴法,给被雇用者提供从第3个孩子开始的家庭补贴,家庭补贴的财政来源于雇主缴费。1961年,德国规定从第2个孩子开始提供家庭补贴。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更为显著地呈现出采用同一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各种社会群体的统一道路选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英国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一部分社会群体逐渐开始享有社会保障。1908年的养老金法的适用对象为年满70岁、作为英国公民至少已达20年、年收入不超过31英镑10先令者。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建筑业、工程建造业、造船业、机械制造业、铸铁业和锯木业等部门,健康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16岁以上被雇佣以及那些未被雇佣但却具有被保险人资格者。1925年的《寡妇、孤儿、老年人缴费养老金法》向死去的被保险人的妻子提供养老金,并向其14岁以下的孩子提供补贴,向死去的被保险人的孤儿提供补贴,直到他长到14岁。1929年,工党政府把寡妇年金扩大到该项制度正式实施前死去的被保险人的妻子以及该项制度正式实施前其丈夫已经达到70岁因此而没有保险资格的妇女。1937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寡妇、孤儿及老年人自愿缴费养老金法,开始向没有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收入较高者提供缴费性养老金,这些人大多是独立职业者如小店主、小场主、小手工业者等。1938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盲人养老金法,该法将1920年盲人养老金法所规定的50岁的年龄标准降低至40岁,在新法令下对老年盲人所提供的养老金是免费的且不附带任何财产状况调查规定。1920年的失业保险法规定,每年收入不足250英镑的所有体力劳动者、非体力劳动者均可参加失业保险制度,但是,农业工人、家庭佣工以及教师与公务员等不能参加失业保险制度。1936年,英国农业工人开始有权参加失业保险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颁布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扩大相关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整合相关社会保障制度,使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趋于完善,并在其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完善的基础上,率先宣布建成福利国家。1946年,英国通过新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国民保险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它适用于年龄达到离开学校年龄到领取养老金年龄[3]之间的每一个英国人。法令将上述具备参加国民保险制度年龄资格者分为被雇佣者、自由职业者和无职业者三类,1945年,英国颁布家庭补贴法,规定从第二个孩子开始,向每个孩子提供平均每周5先令的家庭补贴,1956年,英国将家庭补贴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包括第一个孩子在内。1959年,英国取消了对第一个孩子所提供的家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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