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国又颁布一系列法令,推动农业从业者、自我雇佣者及农场主等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别性逐步形成。1961年的法令为农场主建立了疾病和生育保险制度,作为该项法令受益者的农场主、在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农场工作的参与者、农业养老金制度的参加者、配偶及其抚养的孩子等必须选择参加一个组织,或者是农业社会补贴机构,或者是农业互助保险机构、或者是互助会,或者是其他为此目的而特别建立的社会保险机构。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参加者获得除了每天的补贴以外的与雇员同样的待遇。1966年的法令建立了从事工商业的自我雇佣者、手工业者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疾病和生育保险制度,这项法令经过1967年、1970年和1973年的多次修改,以便减轻这些自我雇佣者的缴费责任,并使其获得与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下的雇佣工人同样的疾病与生育保险待遇。1966年的法令将工伤事故保险制度扩大到农场主,农场主必须参加工伤事故保险制度,或者与某个工伤保险机构订立契约,或者加入某个工伤事故保险机构,工伤事故保险包括工伤与职业病两个方面。1972年的法令将工作中的事故伤害保险制度扩大到农业雇佣人员,除了一些特殊的被认定的职业病与特殊预防措施外,农业雇佣人员享有综合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部待遇。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变化呈现出如下特点,即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群体的覆盖存在一个从部分人群到广泛人群再到全体社会成员的逐步拓展过程,这一拓展过程既表现为同一社会保障制度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进而实现某项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完善,也体现为通过建立不同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而使得不同社会群体都能享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前者呈现出显著的社会保障制度整合的过程,即选择社会保障制度统一的发展道路,后者既体现出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的过程,也体现出通过差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道路选择,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
三、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层次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层次体系始终贯穿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包含制度主体的责任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体系的完善过程中同样包含制度主体的责任关系。决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特色的因素,不仅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内容体系和结构体系的基本特征,更与其主体间的责任关系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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