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行为方式30年变迁 人不再是法律专政对象

中国公民行为方式30年变迁 人不再是法律专政对象

核心提示:在传统的文化结构中,人们并不注意对这一领域的保护,诸如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个人隐私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如家长可以随便私自开拆子女的信笺等。

个人的主体性地位强化,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

传统文化抹杀、拒绝承认人的个性、主体性,中国社会的礼治秩序就是这样一种秩序,“它以人伦(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为基础,把强制性规范(尊卑名分)灌注入这种关系中,从而确

定在人伦关系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个体的责任与义务”。礼治秩序的根本性质,必然是一种取消个性、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东方秩序。个人只能按照一定名分给他的责任义务行事。礼治秩序塑造的是“木偶”而非法律上的“人”。我们说现代化首先应当是人的现代化,缺少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等于零,而法制现代化反过来又可以促进人的现代化。

法律的产生本来是为镇压奴隶的反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即刑”。但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本身也发生了变化,这就是人已不再是法律专政的“对象”,法渐渐地成为大家的“工具”,成为每个人的武器与“保护伞”,随着权利意识的深入以及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与对权力的限制,个人从家族、集体、社会等组织中得到解放,个人的权利意识增强,个人成为单独的活动主体或者社会的主体单位而存在。

法律已经使中国人的情感与认知由感性向理性转变

有行为必有结果,有承诺即可能意味着责任,古人所说的言必行、行必果,已经赋予了法律上的意义。

由于责任与行为的伴随已经成为法律上的公式,使得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在事前就要“三思而后行”,必须充分考虑到一个具体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即法律上的权利、法律上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法治社会要求人们把法律规定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以实现使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和谐、协调。法律的威严与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已经使人变得理性,目前存在的文学的“沉沦”与法律的勃兴的现象,正好说明了人们意识中感性的“饱和”与理性的渴求。

对哥儿们义气进行了规范,传统人伦关系已经重塑

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进步往往表现为对传统道德观念与行为方式的突破,法治的深入已经对传统的道德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对传统道德观念、人伦关系与行为方式进行了更新。再“铁”的哥们,其相互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这就要求朋友之间做事也要求符合法律的精神。

它要求:首先,信任不能盲从。有法律行为就应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做生意有必要订立书面合同、借钱要有借据等等,而非一说了事,仅凭相互的“友谊”与“信任”为保证;其次,友谊不能背离法律。帮助其进行法律行为时,要对其实力进行充分、全面的了解甚至考察,而非意气用事,表现为在为朋友进行担保时,不能“为朋友可以两肋插刀”。因此,朋友关系同样也已经法律化,“友谊”进入法律视野,法治的精神将导致对实践中朋友关系的运行进行重新的规范与调整。

人格尊严、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是现代民法的基础,民法的要义在于对“人”的塑造与培育,使人不仅仅具有人的躯壳,而且具有人的精神,即具有人的权利与人的尊严,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人格”是法律,特别是民法对“人”的塑造的重心,其最终目标就是建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相平衡的机制,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积极的平衡状态,使得个人得以与社会、国家相协调。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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