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7)

司法能动与中国司法改革的走向(7)

首先,在路径依赖上,司法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协调一致。自1978 年以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几乎同时进行,但是,三条马车分道扬镳,至今尚没有找到交合点或者同步的谐音。相比之下,随着市场化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功,司法体制改革在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指导之下也在有序进行,但是,政治体制改革仍然停留在权力下放、机构调整、体制外的民主试验,体制自身的改革仍然举步艰难,更没有一个改革的总体方案。也因如此,目前的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已经遇到了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难题。一方面,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客观上需要治理结构的开放、多元,单一的政府自上而下的监控体制已然无法遏制市场失灵现象;另一方面,能动主义司法改革更需要有能而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这些都是政治体制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做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改变了司法经费由同级政府控制,实行由中央和省两级财政统一支付,又如在部分地区,法官遴选开始试行跨行政区划统一招录分派,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同时,在司法机关的内部体制改革方面,我们实行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理顺了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的业务关系,建立了高级、中级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建立了统一和相对独立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等。但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仍未消除。2012 年 10月 9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指出: 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之一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在改革路径上,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在改革方式上,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行。至于如何具体推进,我们期待着下一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的出台。        

其次,在价值取向上,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协调一致。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最后性、被动性、中立性和判断性,因此也决定了司法就是解决个案纠纷,维护审判正义或者个案正义。即便是在遵循先例的审判中或者是在违宪审查中,先例的拘束力和违宪裁决的效力预示着司法的社会正义,但是这种社会正义孕育在当下的个案审理之中,以实现个案正义为前提,可以说没有前案的个案正义,也就没有判例法和违宪裁决彰显的未来的社会正义。所以,我们说,司法正义首先和主要是指个案正义。同时,在个案审理中,如果拟适用的法律法规确有挑战社会正义之嫌,法官要么依据相关原则和政策进行衡平解释,要么启动违宪审查,这是法官的能动性,也是法官的义务。在德国,普通法院的法官在办案中,质疑相关法律的合宪性,必须提请联邦宪法法院审查裁决;在美国,法官办案首先审查普通法律的合宪性问题;这些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赋予了司法维护社会正义的能动性,另一方面也要求程序正当、权责分明。目前,中国没有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官在维护个案正义的前提之下,也可以结合法律原则和司法政策作出衡平处理,但是,必须优先考虑和维护个案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因为司法存在的前提首先是维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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