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如何回应民意(3)

审判如何回应民意(3)

——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

2.审判:法官职业思维的实践      

法官的审判过程是一个法律职业思维的运作过程。我们固然无法赞同法国哲学家狄德罗有关普通人之理智的下述判断:“你们要当心民众在推理和哲学方面的判断,民众的声音在此时是恶意、愚蠢、无情、不理智和偏见的声音”,[10]然而我们也不能忘记,早在1608年,英国大法官柯克反对国王詹姆士一世亲自进行司法审判时,就已经表明法律是技术理性,法官是技术理性的拥有者,基于专门的技术理性所形成的职业思维与基于自然理性(或者说普遍的道德观念)所形成的大众话语逻辑是不同的:诉讼涉及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其审判结果依凭的不是普通人的自然理性,而是法律的技术理性;而法律是一门艺术,只有经过长期的专业学习和职业实践才能掌握。国王即便拥有上帝所赋予的丰富知识和非凡天资,但也由于欠缺长期的职业训练而缺少职业技能,普通的法律外行人就更无法具有法官的职业思维了。[11]      

在日复一日地审理案件、操作司法程序的过程中,法官形成了不同于普通人一般生活逻辑的法律逻辑。法官遵循的法律逻辑“是一种实义逻辑,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同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是对不易看清的、实质正义的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它追求的目标为,发现(在人的认识允许的限度内的)‘真理’,作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12]在这种意义上,法律逻辑实际上表现为法官独特的法律理性和法律思维方式,它主要表现为如下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      

第一,注重逻辑和证据,谨慎对待情感因素。法律推理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力图通过缜密的逻辑论证将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普遍的制度安排和特殊的个案正义、对未来案件的约束力和对当前案件的解释力等联系起来。“我们不可以凭借强烈的个人意愿、感情、传说、迷信或未经质疑的独断教条来获致结论。反之,我们必须为我们的结论陈述理由。一项法律结论不会是不证自明的,而必须依靠‘证人’、‘证物’、‘证书’、‘证件’之类的其他事物来支持。我们要看见从已知到未知之间的客观联系。我们要看见‘我们所信之事物及其理由、保证或证据之间的真实关联’。”[13]尽管法官也会基于自己的情感和道德认知来对案件做出自己的个人判断,其个人的道德判断却必须在法律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从情感”。[14]法官通过运用理性和证据来提高判决的说服力,然而司法审判的事后性与救济性则决定了法官面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事情,理性和证据并不能完全复原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因此,法律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可能是绝对必然的“客观真实”,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意味着,在多数情况下,判决是否合理有赖于各方当事人进行自由争辩的程度。[15]法官运用理性和证据的过程需要一个尺度,当事方的自由争辩需要一个平台,这个尺度和平台是由程序提供的。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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