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霸王条款”
1 “禁止自带酒水”
涉嫌强制消费
“餐馆酒楼如规定禁止自带酒水,意味着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余地”,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指出,一般情况下,餐厅酒水价格要高出商超零售价格,涉嫌强制消费。对于有餐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该人士表示,开瓶费是市场行为,应与消费者协商,而不是通过订立单方条款来收取。
2 “包间最低消费xx元”
强制消费+浪费
“餐厅的最低消费,是限定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合同处人士说,本来吃一桌菜只需500元,可最低消费1000元,就非让消费者点1000元的菜,属于强制消费。同时,这也是一种浪费,顾客吃不了那么多,不符合当前中央倡导的厉行节约。至于使用包间产生的服务费,双方可进行协商。
3 “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餐馆还应提供免费餐具
合同处人士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餐厅必须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干净的餐具。“餐厅可以有包装好的收费餐具,但也应该有消毒好的免费餐具,并且要告知消费者,然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使用那种餐具。”
4 “减少订席数不提前告知按全额收费”
超过合理违约数额
合同处人士认为,尽管消费者没有提前告知餐厅,可能导致餐厅有损失,但消费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是有比例的,并非全部承担。此条款把消费者要赔偿的费用设定为“全额”,超过了法定合理数额。
5 “丢失物品本店概不负责”
说法太绝对
“这个条款规定得太绝对”,合同处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因为餐厅本身环境很乱,也不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或给予一些提示,丢失物品餐厅就有一定责任。这个条款实际是商家免除了自己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6 “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消费者监督权商家无权剥夺
合同处人士表示,消费者依法享有监督权,商家无权剥夺,也不能给消费者行使法定权利预先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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