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在中东“四方机制”基础上加强巴以和解机制建设
2002年7月,美国、欧盟、俄罗斯和联合国在纽约举行了中东问题四方会议,正式启动了中东“四方机制”。同年10月,中东四方共同提出一项中东和平方案初稿,即“路线图”计划。随后,在中东四方的共同斡旋下,巴以双方终于接受了这一和平计划,“路线图”正式启动,巴以和谈初露曙光。但因美国单边主义地主导“四方机制”、以色列的消极应对、巴以直谈无法开展,以及阿拉伯国家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尤其是美国在巴以问题上无法成为“公正的调停人”,使得中东四方在此平台上难以推进中东和平进程。奥巴马在第一任期都没有发挥“四方机制”的正常作用,随着奥巴马第二任期志在“修复美以同盟关系”的中东政策的调整,中东四方在中东和平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将会更加有限。参加2013年6月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支持以色列-巴勒斯坦和平国际会议”的巴勒斯坦总统阿巴斯的代表、巴勒斯坦人民党总书记萨利希对媒体表示,希望中国加入中东“四方机制”来推进中东和平进程。对此,中国中东问题特使吴思科表示,中国同“四方机制”的各方保持联系,但暂不考虑加入其中。中国参与中东事务有自己的方式。除了通过联合国,还在2002年开始设立中东特使机制。通过中东特使,中国与各方面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能比较灵活、有效地发挥中国作用。目前,“四方机制”并没有考虑扩大,中国方面也没有加入的考虑,但这并不等于中国不重视“四方机制”的作用,对中东不热心,而是中国在用自己的方式来推进中东和平进程。[34]为解决巴以问题,中国不仅设置了中东问题特使机制,还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建立了中东事务磋商机制,表明中美合作推进中东和平进程的发展趋势。因此,国际社会应在政府与非政府的不同层面上搭建调节平台,在中东“四方机制”基础上加强巴以和解机制建设。
第三,应在“劝和促谈”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式的治理模式
一般而言,最基本的全球治理模式主要包括:1.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治理主体的国家中心治理模式。主权国家在彼此关注的领域,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考虑,通过协商、谈判而相互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国际协议或规制;2.以国际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有限领域治理模式。国际组织针对特定的领域(如经济、环境等领域)开展活动,使相关成员国之间实现对话与合作,谋求实现共同利益;3.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网络治理模式。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在信任和互利的基础上,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而展开的合作管理。2013年5月6日,习近平主席在同巴勒斯坦总统阿巴斯举行会谈时就推动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提出“四点主张”:一是应该坚持巴勒斯坦独立建国、巴以两国和平共处这一正确方向;二是应该将谈判作为实现巴以和平的唯一途径;三是应该坚持“土地换和平”等原则不动摇;四是国际社会应该为推进和平进程提供重要保障。从方向、途径、原则和国际责任等方面宣示了中国新一届政府在中东问题上的基本政策和承担大国责任的外交自信,呼吁“国际社会有关各方应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积极劝和促谈”[35]。事实上,中国在推进巴以和解进程中拥有独特优势: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作为世界上少有的、持续支持巴勒斯坦建国事业的大国而赢得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赞誉;中国与巴以双方都保持着政治互信、经贸合作及人文交流等良好的关系;中国所坚守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巴以和解进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中国在中东地区历经半个世纪之久的“劝和促谈”的外交实践所积累的“中国经验”已化为中国外交的道义资源,“抓住巴勒斯坦这面旗帜是我们外交强项,政治优势”[36]。因此,在“奥斯陆协议”签署20周年之际,巴以首脑接踵访华,既体现了中国新一代领导敢于直面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勇气,也折射出中国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治理耶路撒冷难题的意愿,彰显出在“劝和促谈”基础上构建中国式的治理模式的切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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