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是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推进。一般认为,在法治结构体系中,立法“分配正义”,行政“运送正义”,司法“矫正正义”。13 司法制度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直接维系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稳定和谐。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其后在历次重大决议中都可以看到有关表述,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大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则作出了更为全面的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涉及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等。不过,目前看来,我国在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上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
历史与国际视角下的法治建设启示
中国古代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从春秋战国到秦朝,从李悝著《法经》到商鞅变法,法家思想逐渐成为主导的治国理念渊源。所谓“汉承秦制”14 、“百代皆行秦政”15,这里的秦制、秦政,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家之制,特别是商鞅变法形成之制。尽管作为一个改革者商鞅连自身的性命都不保,但正如汉代王充所说的:“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论衡·书解篇》)商鞅在变法过程中意识到,如果新法得不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那么贯彻执行起来就势必会遇到重重困难,于是通过“立木取信”和“刑太子傅”这一赏一罚,很快就树立起了政府的威信,保证了新法令自上而下在官员、百姓中的顺利推行。
在商鞅之后,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子则提出了法、术、势三位一体的法制治理思想体系。法,就是统治者颁布的法令、政策、制度,赏罚都要以之为据,通过严刑厚赏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并且,要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术,就是国君通过分权制衡来统御群臣的权术,法和术必须结合起来。势,就是国君所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韩非子认为,要推行法令和使用权术以实现变法强国,必须依靠和利用权势。商鞅之所以在国君更替之后落得车裂结局,最根本原因就是大势已去,原有的皇帝不在了,又失去了新的中央最高掌权者的支持,无法取势、树势、借势、顺势将改革引向深入,反而使其自身身陷囹圄。
可见,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对于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后世所一再仿效。中国的统一和国家统治体制的建立,可以说是法家的功劳。封建时期的中国其统治管理体制没有多大变化,从而就有了所谓“百代皆行秦政”,甚至在现今中国的行政体制里还留有很深的烙印和痕迹。然而,法家的思想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只看到了人在争权夺利时的残酷,而忽略了血缘关系对人的情感和行为的影响。其实,任何动物都有两重性,既有残酷争夺的一面,也有舔犊之情。如果一味地用法家的思想,不考虑其他制度安排,往往导致高压和强权,不能形成和谐社会,这个政权是维持不了多长时间的,因此秦始皇去世之后秦朝二十年就结束了。尽管之后的每一个朝代都在采用其基本的制度,但是还要吸收其他的制度安排。
实际上,儒家、道家、法家的思想各有所长,但也各有所短,如果独尊一家、单独使用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相反,管子的思想则讲求综合,并用以治,主张采取“拘之以利,结之以信,示之以武”16(《国语·齐语》)的综合治理政策,这也是为什么其后的诸子百家的学说都可以从管子这里找到思想渊源的原因,后世李斯、萧何、桑弘羊、诸葛亮、王安石、张居正等历朝名相,也无不从管子的治国之道中汲取了思想力量。但是,管子的综合治理思想对制度建设和法治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治好国,做成事,做大事,人们必须同时采用法规治理、激励机制、社会规范这三个基本制度安排。关于综合治理的思想,老子其实也谈到了,也就是:“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需要指出的是,不能误解老子无为而治的意思,不是要我们完全不管,其前提就是建立团队,政府要发挥作用,同时要建立规则,就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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