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5)

法治: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石(5)

西方国家转型期的法治建设。西方各国大多也曾先后经历过社会经济转型的过程,其法治建设进程随之也发生了深刻变革。这里,我们简要论述这些国家不同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及其启示。

一是在立法进程上,从私法到公法。以美国为例,其社会经济转型最为剧烈的时期大致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前期(与中国当前所处的转型期较为相似),当时的法治建设重点是保护财产权和个人自由,健全市场竞争的法治要素。自罗斯福新政时期开始,在其以救济(Relief)、复兴(Recovery)和改革(Reform)为核心的政策下,则形成了以《联邦紧急救济法》(1933)、《国家劳动关系法》(1935)、《社会保障法》(1935)等一大批与公民福利相关联的社会法,开始更加关注社会公平。但与此同时,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关的权力也日益膨胀,于是作为保障私权不受随意干预和破坏而存在的公法开始逐渐全面崛起。“二战”之后,《联邦行政程序法》(1946)、《司法审查法》(1950)、《信息自由法》(1967)、《政府公开法》(1976)等相继颁布实施。

二是在权力分配上,限公权保私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民社会的形成,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滞胀,里根经济学、撒切尔主义开始兴起,里根在其总统就职典礼上说:“政府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政府本身才是问题所在。”由此,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开始受到限制。同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则从基本人身权扩展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个方面,市场和社会的自治力在此过程中从而也开始得到培育,大量涉及环保、医疗、宗教、慈善等各领域的维护私人和团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出现。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公共权力的分配也发生变化,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被进一步强化,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相继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三是在行政改革上,破官僚优服务。20世纪70年代之后,西方各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普遍陷入结构僵化的官僚格局,公共行政改革被引入改革议程。如1978年美国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首次用法律形式确立政府文官的竞争择优机制,这对其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前面提到的《信息自由法》、《政府公开法》及《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等则赋予了公民对于公共行政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公共服务开始成为现代政府职能的核心,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各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点。无论是英国1991年颁布的《公民宪章》,还是美国1994年颁布的《顾客至上:服务美国民众标准》,都是旨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准的重要措施。

以法治改革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的历史时期,法治改革也要与时俱进,并贯穿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的全方位联动改革之中,真正做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而言,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推进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

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除了完善立法,更重要的是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第一,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机构中设立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第二,可以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动态适应性,帮助人们统一、深化对宪法的认识和运用,确立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第三,应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地修改宪法,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决议通过国家根本大法固化下来、推广开来,通过宪法的权威来确保改革不因政府换届或人员变动而出现停滞或倒退。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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