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5)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5)

四  法学院的重新洗牌和评价标准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美国大学不断扩张规模和讴歌繁荣的黄金时代。在那段岁月里,青年人口剧增、高等教育预算膨胀、就业市场高腾,高等教育想不崛起都难。但到八十年代初,招生难、就业难、大学财政亏损突然袭击了该国高等教育界,1989年的在校生人数比1983年减少了40%,到1997年再减少60%,令人惊愕不已。到九十年代,青年人口减少的结构性变化也引起了日本大学的生存竞争激化,国立大学的独立行政法人化和私立大学的改组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上议事日程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高等教育持续二十余年的规模扩张。但是最近,随着人口出生率下降和社会高龄化,大学紧缩的不安也开始在中国浮现。如果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大学有可能面临衰退和破产的危机,那么规模已经过于庞大的法学教育界就势必首当其冲。在这个意义上,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是富有前瞻性的,涉及未来十五年间院·校·系布局的重大调整,也会进一步刺激法学高等教育界的竞争行为,并通过淘汰机制提高法学院的经营水准以及人才培养质量。也就是说,卓越计划终将引起中国法学教育界重新洗牌。

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评价、认定、排名等活动的重要性会凸显出来,并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资源分配。因此,如何设定合理的、具有权威性的质量标准体系就是一项不容回避的基本作业。数量的衡量和比较很容易,但质量包含着难以计测的价值,例如传统、信誉、校风、品牌效应、对毕业生的支援、获取募捐的实力等都会对高等院校的社会定位产生很大影响,如何确定相关的指标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而言,质量更加重要,因为在概念涵义上“质量”就意味着杰出的表现或者绩效。对教育成效评价的主体可以是大学、学院、管理者、教员、大学协会等(第一者的自我评价),也可以是学生、家长、毕业生雇主、企业(第二者)等,但最重要的是标准认定机构、独立评价机构、大众传媒及考前辅导学校等的市场评价(第三者)。可以说,第三者评价是教育和研究的质量的基本保障。一般而言,由教育主管部门、法律部门、法律服务利用者等组成的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者来对法学院的质量进行持续性评价和认定,这是维持质量水准的适当方式,具有更强的公信力。

国立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评价一般是由政府的主管部门来进行的,其主要目的是维持和改善质量、决定资源分配的份额、对教育管理层问责以及信息公开。为此需要设立一定的国家标准以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尽管各种评价标准体系有所不同,但客观性指标大都包含以下内容:【1】研究--匿名评审杂志等的论文发表数、论文被引次数、专著出版数、国际学会等嘉宾讲演数、研究生的论文和学会报告数、研究成果的应用状况、政策咨询报告采用数、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数;【2】人才培养--毕业生在学术研究以及社会上的活跃程度、毕业生在国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就职的情况、进修生接受的情况、学位授予情况、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课程和教学方法等下的功夫;【3】国际化--学位留学生派遣数和比例、短期留学生派遣数和比例、接受外国学位留学生数和比例、外语授课的科目数、授予留学生学位数、教授的国际经历、外语论文发表数、与国外学者共同研究的状况、外籍教师的比例;【4】社会贡献--接受奖学金、捐款、委托研究、共同研究的情况、业界、企业对教授的委托、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参与政府、公共机关决策咨询的情况、国际机关咨询活动;【5】运营条件和机制--组织机制的效率、外部评价的实施情况、教育和研究的环境和支援(图书馆、信息技术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等等。

至于主观性较强的质量评价,很难用一套具体的指标来规范,关键在于确立自我评价、相互评价、外部评价的方式或者机制以及可持续性。例如让每位教师定期(每年或每三年)就自己的教学和研究活动提交书面报告,由学院进行评价并把评价结果向全体教师报告;教师互相听课或观摩教学,并进行评价;学院对自身的教育和研究也定期进行自我检查和外部评价,并公布有关数据,履行说明义务。对于法学院而言,司法考试合格率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教学质量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换个角度来看,司法考试实际上有可能发挥法学教育指挥棒的作用,因此必须使这两种制度的改革连动起来。如果司法考试制度和人事制度存在比较重大的缺陷,法学教育改革无论怎么做,都会在效果上大打折扣,甚至还有可能导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失去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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