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史(4)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史(4)

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西方国家在环境污染发生初期,采取过一些限制性措施,颁布了一些环境保护法规。如英国1863年颁布的《碱业法》、1876年颁布的《河流防污法》;日本大阪府1877年颁布的《工厂管理条例》等。此后美国、法国等也陆续颁布了防治大气、水、放射性物质、食品、农药等污染的法规。

但是,由于人们尚未搞清污染以及公害的原因和机理,仅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或颁布某些保护性法规,未能阻止环境污染蔓延的势头。到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初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加重时,西方国家相继成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以图解决这一问题。

因当时的环境问题还只是被看作工业污染问题,所以工作的重点主要是治理污染源、减少排污量;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是给工厂企业补助资金,帮助它们建立净化设施,并通过征收排污费或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环境污染的治理费用问题。

此外,西方政府颁布和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标准,以加强法治。但这类被人们归结为“尾部治理”的措施,从根本上说是被动的,因而收效不甚显著。

这时,西方国家频繁发生的污染公害事件,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而且污染了人群的居住环境,损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许多人死亡、残疾、患病的惨剧,终于使公众从公害的痛苦中普遍觉醒。

在学者们和广大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在各国舆论的压力下,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

这次会议无疑是世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加深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扩大了环境问题的范围,冲破了以环境论环境的狭隘观点,把环境与人口、资源和发展联系在一起,力图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具体到环境污染的治理,则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单项治理发展到综合防治。

会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了对环境的认真治理,工作重点是制定经济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长期政策。70-80年代,这些国家在治理环境污染上不断增加投资,如美国、日本的环境保护投资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2%。它们十分重视环境规划与管理,制定各种严格的法律条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和预防污染,努力净化、绿化和美化环境。

这样,到80年代,西方国家基本上控制了污染,普遍较好地解决了国内的环境问题。其中,英国的情况具有代表性。1981年,英国城市上空烟尘的年平均浓度只有20年前的1/8,因污染严重而绝迹多年的100多种小鸟,重新飞翔在伦敦的天空。

1992年6月,全世界183个国家的首脑、各界人士和环境工作者聚集里约热内卢,举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就世界环境与发展问题共商对策,探求协调今后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方法,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里约峰会正式否定了工业革命以来的那种“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传统发展模式,标志着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环境保护工作又迈上了新的征途——从治理污染扩展到更为广阔的人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范围,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主张成为人们的共识,“环境与发展”则成为世界环保工作的主题。

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与治理的历史表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否定自然,到肯定自然的过程。这是人类环境价值观由不科学到科学的转变。在生态危机威胁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今天,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依然重蹈发达国家覆辙的情况下,从道德的高度看待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呼吁全人类树立科学的环境价值观,激发人们保护环境的道德责任感,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和迫切。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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