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之剑终于亮向“用人失察”

问责之剑终于亮向“用人失察”

核心提示: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根源性腐败。中组部发布《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可以看作是向用人腐败、用人失察亮剑,有望解决用人方面的问题。在许多单位,干部任用基本上是一把手的“私人权力”,从提名、考察、评议、研究、任命都围绕一把手意图走过场,甚至可以愚弄群众。

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也是根源性腐败。公众注意到,这些年问责之剑亮向各个领域,唯独“用人失察”例外,即使是判了许多“卖官书记”,但都是以受贿罪的名义,而且只是针对书记本人,所以边腐边升、边升边腐等“带病提拔”较为多见。用人不公、用人失察不承担任何责任导致用人向腐败方面发展,成为反对腐败需要解决的最为迫切、最为核心的问题。中组部发布《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可以看作是向用人腐败、用人失察亮剑,有望解决用人方面的问题。

腐败源于用人。在缺乏问责机制的条件下,选人用人实际上成为一种交易,有时候成为一桩买卖,所有用人规定都成为摆放。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之所以极为流行,是因为这是某些单位某些行业用人方面的真实写照。这些年各地屡屡曝出火箭提拔的丑闻就是一个证明。在许多单位,干部任用基本上是一把手的“私人权力”,从提名、考察、评议、研究、任命都围绕一把手意图走过场,甚至可以愚弄群众。有一把手在哪顶作,谁也不用承担责任。还有一个体制性问题,纪委再怎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也不可能“办到”组织部门头上。这也问责之剑难以指向用人失察的重要原因。

选人用人本来是有许多规定的,现在又有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作出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硬性规定,能不能落实,就看追不追责,敢不敢追责,能不能认真追责。《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提出了“十个严禁”,如“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四个不得”,如“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5个一律”,如“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意见》还规定,如果某地区、某单位发生违规用人“窝案”,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为防范责任人逃避处罚,“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这些规定同样很好,由谁去追责则值得研究。《意见》明确将推出“三大检查”:重点检查,“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举报反映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这些检查由谁负责?如果是同体检查,自己检查自己,则很难解决问题,即使是上级检查下级,也难以避免走过场。应该借鉴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扬民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将用人方面的监督还权于民,将用人置于阳光之下,并由纪委为主,由同体监督走向异体监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