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化”同步与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规模化经营(6)

“三化”同步与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规模化经营(6)

  四、家庭农场应成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

1.为何家庭农场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经营模式,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体。无论是土地广袤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还是人均耕地微小的日本和韩国,都是采取以家庭农场为经营主体。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笔者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提出这一观点。[5]

我国目前的农业经营模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可分为两种: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模式和涉农公司为主的企业经营模式。有人将农民合作社也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其实它不是,它只是在家庭经营模式基础上为了一些共同利益(采购、销售、农机服务等)而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联合体。

以工商资本为主导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在我国各地发展得较快。但是,我们认为,以工商资本为主的龙头企业不可能成为我国农业规模经营模式尤其是种植业规模经营模式的主体,试图以龙头企业带动实现农业现代化、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不切实际的。首先,我国农村地域广大,工商资本不可能深入每个角落从事农业生产。据报道,截止2012年底,我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已达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0.37%。这就是说,大约90%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之间进行。其次,工商资本为主导的龙头企业很容易按照工业生产方式从事农业生产,监管成本高昂;另一方面,如果龙头企业为了规避监管风险,将从农民手上承包来的土地转包给农民耕种,则与家庭经营无异。现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经济合作方式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龙头企业是不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再次,工商资本下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最大利润,一旦工商资本因市场需求不振,或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因各种纠纷而遭遇合同无法执行,致使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时,是会撤离农村,放弃租赁承包地的。最后,工商资本中有一部分可能动机不纯,一开始就不是以扩大农业规模化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占有土地资源本身,以图在适当时机将其转为非农业和非粮食用地以获取更大利益,那么这种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和保障粮食安全是非常危险的。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耕地主要还是应该由农民自己耕种,经营主体是家庭农场。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农业生产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各国对于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都制定了相应法律和政策。[6]

2.家庭农场的定义与认定标准

“家庭农场”这一概念在国外早已有之,国内这个概念最先出现在2008年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⑤但在通篇文件中只出现过一次,且没有后续的理论宣传,也没有具体政策出台,因此没有引起人们广泛关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央农办和农业部官员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最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对家庭农场做了一个更为明确的阐述。笔者认为,家庭农场至少具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否则就不叫家庭农场;二是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不雇佣和很少雇佣家庭成员之外的劳动力;三是经营的农地具有长期稳定性并达到一定规模(如武汉市规定家庭农场经营的耕地要达到100-300亩);四是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符合这四个条件可以称为家庭农场。按照这几个特征,龙头企业肯定不属于家庭农场,因为不是以家庭作为经营单位;而只耕种自己几亩承包地的农户也不叫家庭农场,虽然它是家庭经营,但规模太小,且农业收入不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有类似之处:都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农业收入是家庭全部和主要收入来源。但是,我们仍然不能说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因为目前很多专业大户经营规模太大,主要依靠雇工生产,且租期短以至于经营规模很不稳定。因此,我们认为专业大户只是家庭农场的雏形。

根据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笔者提出建设家庭农场的标准如下:

(1)农村户口,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目的是强调家庭农场的家庭性质,以及以现有农村人口为主。目前并不鼓励城里人下乡种田。

(2)农场主年龄50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务农经验。目前,农村务农人员年龄普遍超过50岁,且文化水平偏低。这一条是强调农场主的年轻化和技能水平。提出5年务农经验是突出农场主还是以现有农民为主体。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
京公网安备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1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