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外部约束机制
健全党员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制度对于党员干部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考核评价党员干部主要应考察党员干部应尽义务责任的履行状况。党员干部责任履行得怎么样,其服务对象心里最清楚,考核评价结果应该由其服务对象说了算。全国文明社区示范点——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形成了“五级负责”制,党员负责到家庭,干部在这里干得怎么样,都要由社区居民来评判。党员干部在百步亭转变了工作作风,改变了工作方式,主动上门服务社区居民,创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社区。这种从抓党员干部责任履行和群众评判着手的做法值得肯定。
有效监督,加强惩戒。列宁认为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对不称职的党员干部及时进行开除、罢免,彻底消除害群之马,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方式。网络与新闻媒介所形成的社会舆论的影响越来越大,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有效监督要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监督。2013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开通了网络举报,首页显著位置设置网络举报板块,接受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多的举报、控告。为了预防和制止党员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腐败,设立专门独立权威的监督机构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普遍做法,当代中国有必要整合监督资源,建立一个独立、有权威、专门的监督反腐机构,统一行使教育、预防、调查和处理党员干部的贪腐等违法行为。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而净化党员干部队伍。
加大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加大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在我国已查处的腐败案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动辄百万、千万元甚至亿元以上。巨额财产为何来源不明,对腐败分子来说,无外乎是利用手中权力贪污受贿得来的,只是暂时未找到证据而已。挪用公款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什么刑事处罚却有如此大的差异?既然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社会危害性不低于贪污受贿罪,对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就应根据所得数额,比照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国历史上和世界各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一般都予以严惩,加大对违法违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可以大大提高违法违纪和腐败的成本,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与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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