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化并不等于“法律万能”
记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一些是涉及道德领域的,如何来把握法律手段介入的边界?
李林:这可能是最大的一个争论,有一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东西,属于道德范畴,能不能法律化?如何法律化?这就需要非常慎重。
其实,我们要意识到,不能一说法律化,就“法律万能”,把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都法律化,这样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反而既歪曲了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记者:这个平衡应该如何把握?
李林:把握这个平衡,一定要注意两个重要的界限。一个是精神的归精神,行为的归行为,不能把精神的东西作为人们行为的东西来要求,把它法律化。比如说,不能通过法律规定任何人都要敬业、友善,这是很难规定的,如果我没有业,就没有办法操作。在涉及到某个具体的主体、行为的时候,是可以要求的,但一定不能泛化、滥用。
记者:还有一个界限应该就是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了。
李林:是的。应该说,在我们现在的核心价值观当中,对于道德的要求,可以法律化的几乎都法律化了,剩下的一些东西是不能法律化的,一旦法律化就会很麻烦。所以,应该把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要求进行区分。
记者:这几年发生的新闻事件证明,有一些情况很难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有交叉的,比如“见义不为”等问题。对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李林:最好是经过民主的程序,大家来讨论。关键是要对道德和法律进行合理区分,法律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不是越多越好,而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记者:那么,在核心价值观涉及道德的内容中,法律该如何作为?
李林:法律应该作用于制度配合。比如说文化、教育事业,在教育法当中,怎样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用法律的方式合法表达出来,形成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内容。同时,对于那些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等,在法律该做的范围内,作出某些禁止性、惩罚性、限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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